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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环责改字〔2024〕31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宁环责改字〔202431

宁强县黑木林铁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建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6698440795U

地址:宁强大安镇华严寺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7月23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固废综合利用项目1号生产线生产工艺增加磁选工艺与环评及批复内容不一致,已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7月23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固废综合利用项目1号生产线生产工艺增加磁选工艺与环评及批复内容不一致,已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

2.2024年7月23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固废综合利用项目1号生产线生产工艺增加磁选工艺与环评及批复内容不一致,已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

3.2024年7月23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及视频等影像资料,证明你公司固废综合利用项目1号生产线生产工艺增加磁选工艺与环评及批复内容不一致,已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拆除固废综合利用项目1号生产线磁选工段,并恢复原状,2024年8月5日前将整改情况(含整改印证资料)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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