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宁环责改字〔2024〕26号
宁强旭日天然气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浩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6MA6YP9J511
地址:宁强县高寨子街道办事处循环经济产业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7月15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王瑞娇、李红艳(执法证号:27080015125、27080015127)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4年5月底擅自在压缩机房外西侧新建BOG技改工程,安装一套BOG净化装置,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7月15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4年5月底擅自在压缩机房外西侧新建BOG技改工程,安装一套BOG净化装置,未投入使用。
2.2024年7月17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4年5月底擅自在压缩机房外西侧新建BOG技改工程,安装一套BOG净化装置,未投入使用。
3.2024年7月15日执法人员拍摄的你公司BOG技改工程项目现场照片等影像资料:证明你公司擅自在压缩机房外西侧新建BOG技改工程,安装一套BOG净化装置,未投入使用。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24年7月26日前将整改情况(含整改印证资料)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