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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环责改字〔2024〕30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宁环责改字〔202430

宁强县添彩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振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6661179722A

地址:宁强县大安镇桑树湾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7月18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以及7月26日对你公司总经理进行询问,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养殖场在利用养殖粪污还田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雨水冲刷堆在田间的养殖粪污,粪污随着雨水流入蹇家沟小河沟,小河沟内水呈浅黄色,有泡沫,并伴有臭味,最终流入汉江河中。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7月18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养殖场下游小河沟内水呈浅黄色,有泡沫,并伴有臭味。

2.2024年7月26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养殖场在利用养殖粪污还田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雨水冲刷堆在田间的养殖粪污,粪污随着雨水流入小河沟,最终流入汉江河中。

3.2024年7月17日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及视频等影像资料,证明你公司养殖场下游小河沟内水呈浅黄色,有泡沫,并伴有臭味。

4.2024年7月24日宁强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宁强县添彩牧业有限公司水质监测》监测报告(宁环监字(2024)第007号)(NQHJ-04-ZL081),证明大安镇蹇家沟小河沟与汉江交汇处氨氮超标37倍、化学需氧量超标11.8倍;大安镇蹇家沟小河沟与汉江交汇下游30米氨氮超标0.3倍、化学需氧量超标0.3倍;大安镇蹇家沟小河沟与汉江交汇上游20米氨氮、化学需氧量均符合标准限制要求。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款:“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利用畜禽粪污还田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养殖废弃物渗出或泄造成环境污染,2024年8月5日前将整改情况(含整改印证资料)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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