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宁环责改字〔2023〕36号
宁强县鑫润矿冶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束*
身份证号:612326********391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67486439386
地址:宁强县广坪镇广坪河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12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矿山原矿堆场及弃渣场的部分物料未落实抑尘措施;危废暂存间标识标牌张贴不规范;尾矿综合利用项目未进行竣工环保验收,已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12月12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矿山原矿堆场及弃渣场的部分物料未落实抑尘措施;危废暂存间标识标牌张贴不规范;尾矿综合利用项目未进行竣工环保验收,已投入使用。
2.2023年12月12日执法人员拍摄的你公司现场照片等影像资料,证明你公司矿山原矿堆场及弃渣场的部分物料未落实抑尘措施;危废暂存间标识标牌张贴不规范;尾矿综合利用项目未进行竣工环保验收,已投入使用。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整改,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原矿石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严禁原矿露天堆放,同时对弃渣场的物料落实抑尘措施;按照最新《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重新设置危废暂存间标识标牌;尽快完成尾矿综合利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于2024年1月15日前将整改情况(含整改印证资料)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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