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走进宁强 新闻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宁环责改字〔2023〕33 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宁环责改字〔202333


宁强县泰丰和裕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身份证号:612725******421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6MA702RB55F

地址:宁强县汉源街道办阳光维也纳小区1号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1月29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燕子砭镇枣林坝村河道清淤物综合利用加工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擅自开工建设;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排污口;利用暗管将生产废水排放至嘉陵江;砂土料露天堆放,未设置密闭厂房,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和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11月29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燕子砭镇枣林坝村河道清淤物综合利用加工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擅自开工建设;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排污口;利用暗管将生产废水排放至嘉陵江;砂土料露天堆放,未设置密闭厂房,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和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2023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拍摄的你公司燕子砭镇枣林坝村河道清淤物综合利用加工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擅自开工建设;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排污口;利用暗管将生产废水排放至嘉陵江;砂土料露天堆放,未设置密闭厂房,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和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燕子砭镇枣林坝村河道清淤物综合利用加工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前,不得开工建设;立即封堵沉淀池内的排污口并拆除波纹管管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严禁利用暗管排放生产废水;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砂土堆场建设规范的密闭厂房,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严禁物料露天堆放,2023年12月15日前将整改情况(含整改印证资料)报送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8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