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街2024年度减分项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 |
评价要点 |
扣分 |
评价部门 |
任务交办单 |
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动态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
-0.5 |
县委办、县委督查室、县政府办 |
县委临时交办的重点事项落实不到位的。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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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
未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党组)国家安全责任制规定,对县委国家安全委员会年度工作任务和其他交办事项完成不到位的。 |
-0.6 |
县委办 |
未成立安可工作领导小组,未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地区安可替代工作;对县安可工作领导小组年度目标任务或其他交办事项完成不到位的。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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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信息工作未达到年度工作质量系数要求的。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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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 安全 |
未按要求参加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或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会议,未按要求落实部门职责、工作安排和资料报送。未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未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 |
-0.1 |
市场监督管 理局 |
未按要求、时限报送市食药安委年度评议考核资料,或报送资料质量差影响全县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对在全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减分负主要责任等情形的。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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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食品药品安全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未按要求处置或处置不力,隐瞒、谎报、缓报药品安全事件的。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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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党委会,街道办党工委会议全年研究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会议少于1次的,未与辖区村(社区)签订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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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强县 |
未明确本单位年度质量工作重点并落实,未将质量工作纳入单位部门年度考核内容。 |
-0.05 |
市场监督管 理局 |
持续深入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以及省、市关于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的相关工作要求。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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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展创先争优、品牌建设、质量标杆申报、名优特色产品推广、“质量月”《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宣传活动等工作。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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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积极开展工业产品、食品药品(含农产品)、建筑工程、特种设备、重点领域计量等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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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积极开展公共教育、公共就业、医疗服务、社会保障、公共事业、生态环境、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养老服务、政务服务等12个领域的公共服务质量提升工作。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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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向质量强县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以及本单位年度质量工作自查报告,未积极配合完成市对县质量考核工作。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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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治欠薪 工作 |
避免发生30人以上欠薪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重大欠薪舆情事件;持续巩固拓展“无欠薪”县创建成果。 |
-0.3 |
县人社局 |
反诈工作 |
反诈工作开展不力的。 |
-0.2 |
县公安局 |
长江禁捕 |
未按照市禁捕办要求推进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 |
-0.2 |
县农业农村局 |
负面舆情 |
发生舆情,造成负面影响的。 |
-0.5 |
县委宣传部 |
退役军人事务工作 |
年度未走访慰问边海防官兵家属、未庆送立功受奖喜报的;未按政策规定及时落实优抚政策的;常态化联系走访退役军人未达到100%的;镇(村)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不达标的。 |
-0.3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医保工作 |
在上级规定时限内未达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比例要求;未按政策规定落实好各项医保政策;镇(街道)、村(社区)医保经办体系作用发挥不力,群众满意度不高。 |
-0.3 |
县医保局 |
督查督导 巡视巡察 审计监督 通报批评 |
以《宁强县2024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中的减分规定为准。 |
/ |
县委办、县委督查室、县政府办、县委巡察办、县审计局 |
其他减分项 |
出现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其他减分情形的。 |
-0.5 |
县直相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