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主体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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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1:宁强县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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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责任机构 |
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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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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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审计股 |
赵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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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一百零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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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审计股 |
赵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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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8号)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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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审计股 |
赵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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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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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审计股 |
赵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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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
监督审计股 |
赵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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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
监督审计股 |
赵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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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
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薄、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
监督审计股 |
赵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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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 |
监督审计股 |
赵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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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
监督审计股 |
赵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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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
监督审计股 |
赵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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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第七十九条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第三十四条……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
监督审计股 |
赵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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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定点医药机构及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行为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5号。第三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在调查期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费用监控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定点医药机构拒不配合调查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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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审计股 |
赵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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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依据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评估、举报投诉线索等因素确定的检查重点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5号。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评估、举报投诉线索、医疗保障数据监控等因素,确定检查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
监督审计股 |
赵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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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5号。第三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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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审计股 |
赵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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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备案 |
行政许可 |
《汉中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规定》(汉市医保发【2012】1号2022年1月13日)第7条、第九条。 |
待遇保障股 |
宁利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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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2:宁强县医疗保险业务经办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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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责任机构 |
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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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疗保险稽核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令第1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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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经办股 |
皮晓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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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法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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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的执法主体1:宁强县医疗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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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委托的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委托执法的依据(含事项依据、可以委托执法的依据) |
受委托的组织 |
委托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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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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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强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2年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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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一百零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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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强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2年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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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8号)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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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强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2年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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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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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强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2年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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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
宁强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2年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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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
宁强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2年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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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
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薄、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
宁强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2年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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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 |
宁强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2年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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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
宁强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2年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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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
宁强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2年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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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定点医药机构及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行为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5号。第三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在调查期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费用监控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定点医药机构拒不配合调查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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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强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2年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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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依据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评估、举报投诉线索等因素确定的检查重点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5号。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评估、举报投诉线索、医疗保障数据监控等因素,确定检查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
宁强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2年6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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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执法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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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的单位1:宁强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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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受委托的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受委托执法的依据(含事项依据、可以受委托执法的依据) |
委托的 执法主体 |
委托周期 |
责任机构 |
责任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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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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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强县医疗保障局 |
2年6个月 |
基金监管股 |
刘苗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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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一百零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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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强县医疗保障局 |
2年6个月 |
基金监管股 |
刘苗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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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8号)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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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强县医疗保障局 |
2年6个月 |
基金监管股 |
刘苗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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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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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强县医疗保障局 |
2年6个月 |
基金监管股 |
刘苗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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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
宁强县医疗保障局 |
2年6个月 |
基金监管股 |
刘苗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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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
宁强县医疗保障局 |
2年6个月 |
基金监管股 |
刘苗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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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
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薄、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
宁强县医疗保障局 |
2年6个月 |
基金监管股 |
刘苗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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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 |
宁强县医疗保障局 |
2年6个月 |
基金监管股 |
刘苗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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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
宁强县医疗保障局 |
2年6个月 |
基金监管股 |
刘苗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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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
宁强县医疗保障局 |
2年6个月 |
基金监管股 |
刘苗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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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定点医药机构及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行为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5号。第三十条 定点医药机构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在调查期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强费用监控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定点医药机构拒不配合调查的,经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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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强县医疗保障局 |
2年6个月 |
基金监管股 |
刘苗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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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依据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评估、举报投诉线索等因素确定的检查重点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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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强县医疗保障局 |
2年6个月 |
基金监管股 |
刘苗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