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文件
宁强县发展和改革局
宁强县财政局
宁强县自然资源局
宁住建发〔2025〕9号
关于规范开展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下文简称“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陕西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326号),省民政厅等16个部门《陕西省低收入人群认定和救助帮扶办法》(陕民发〔2024〕76号),汉中市政府办《关于印发促进高校毕业生融入汉中实施方案的通知》(汉政办函〔2023〕12号),汉中市住建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汉中市申请公租房“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汉住建发〔2024〕147号)相关政策规定,汉中市住建局等4部门《关于规范开展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汉住建发〔2025〕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和公租房供需状况,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县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公租房保障范围、方式、条件
(一)保障范围
1.本县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新就业无房职工,包括:新就业大学生、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复退军人、基层乡镇青年干部等;
3.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二)保障方式
对最终通过资格审查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通过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两种方式纳入保障。以租赁补贴为主,鼓励保障对象租赁社会房源。
1.实物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通过资格审查后,按照资料递交时间先后顺序进入轮侯,并依据保障对象意愿及公租房供给情况及时保障。在暂无公租房房源的情况下,要自保障对象取得保障资格的下一个季度起,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给予保障。
2.租赁补贴。根据全县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申请家庭困难程度,按照“梯度补贴”的原则发放租赁补贴,实行二档补贴,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第一档,城镇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第二档,城镇中等以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具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按照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
(三)保障条件
1.申请公租房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配偶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未婚、离婚或丧偶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本人为申请人。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提供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收入等基本信息,其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工作、生活地点不在本县的,通过审核后视同单身人士予以保障。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租房住房。
2.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地上一年度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未享受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出具的监护承诺书,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义务。
3.在满足上述两项基本条件的前提下,根据不同类型保障群体,还应遵循如下原则:
(1)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条件:
针对城镇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收入以民政部门核发的《审核确认通知书(证)》为准;
针对城镇中等以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标准不得超过本地城镇居民上一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上一年度政府统计数据为准)。
(2)新就业无房职工保障条件:
①从全日制中专以上院校毕业,自毕业证发放次月起计算不超过5年,属于首次就业的,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就业未满5年,具有稳定的劳动就业关系;
②月收入不高于本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3)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条件:
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指非本地户籍,但在本地居住工作,能够提供下述证明材料之一的人员:
①在本地连续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相应的工资发放记录;
②在本地稳定就业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
③持本地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一年以上完税证明;
④灵活就业人员需连续缴纳一年以上本地基本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
4.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1)名下有机动车辆(不含一般经营性用车、小型农用机械、两轮摩托车),价值超过15万元(以购车发票或购置税缴税发票金额为准),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车辆转让行为的;
(2)名下拥有本县范围内工商登记信息,注册资本金超过20万元;
(3)名下拥有经营性房产,且房产建筑面积大于20平方米,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有经营性房产转让行为的;
(4)名下拥有房产,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本地上一年度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有转让行为的。
(5)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县城建设的扩展,下列街道办事处所辖村村民不得以进城务工人员名义申请公租房:汉源街道办事处柏林驿村、王家坪村、二道河村、七里坝村、高家坪村、金家坪村、七星池村、东门村、校场坝村、安沟村;高寨子街道办事处筒车河村、筒车河社区、古城村、肖家坝村、罗村坝村。
若确因申请人家庭发生变故(突发重疾、法院赔偿等),存在转让价值或面积超过规定限额的机动车辆、房产、经营性房产等行为且转让时限不满上述要求时,申请人还需提供二甲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法院判决书等相关佐证材料。
二、其他事项
(一)政府建设或政企联建公租房只能向经宁强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含企业职工)配租。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地公租房政策,向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出集中配租申请,并按照《汉中市申请公租房“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中的整租指引做好配前、配中、配后管理工作。
(二)本通知所列公租房申请范围、方式、条件适用于公租房初次申请,已承租对象的保障资格年审(复核)要结合本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公租房供需状况以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参照《公租房保障对象年审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宁住建发〔2024〕10号)执行。
(三)保障资格年审不搞“一刀切”,原则上不设年龄上限要求。年审工作中,负责承租对象初次申请单位、分配单位、配后管理单位等部门要配合完成。对收入、财产、稳定就业(外来务工)情况进行联审联查。承租期间用水用电、居住、租金缴纳、服从物业管理等情况也要进行调查,综合评判保障资格。
(四)各部门要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改革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加强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力度,切实体现住房保障工作扶贫济弱的特点。对租赁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实行动态监管和调整,每年3月和9月对租赁补贴发放对象和“一卡通”发放信息进行集中核实。
(五)公租房租金根据承租对象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一次性分类收缴(承租对象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需提供未通过农村危房改造、提供建房技术服务等方式给予住房补助的证明)。租金收缴分类标准:
1.对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租金按照原租金标准的30%缴纳;
2.对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租金按照原租金标准70%缴纳;
3.除上述两种情况,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对象租金均按照100%缴纳;
4.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确定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限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为有效解决公租房承租对象的实际困难,针对公租房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已纳入陕西省住房保障信息平台管理,并于2023年以来在平台完成保障资格年审的,不存在需退回公租房情形,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可申请调换公租房。
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有1名及以上子女(6—18周岁,且实际居住人在3人及3人以上),现承租的单间或一室一厅公租房无法满足正常住房需求的。
2.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中有年满70周岁,现居住多层公租房3楼及以上楼层,且行动不便的。
3.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中有重度残疾或者重病患者(有相应证明材料),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现居住多层公租房2楼及以上楼层的。
4.因其他不可抗力危及承租人人身安全,导致公租房无法正常居住的。
(七)县住建局在开展房源分配、调换、更名等业务中要及时修订相关政策,对已承租在本地公租房中,承租人依然存在通勤较远、多子女家庭居住面积较小、残疾人出行不便、住家护理或监护需要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及时制定配套政策,予以解决。
(八)为切实落实生育支持政策,对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上给予适当照顾。
(九)按照陕西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公租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陕建发〔2024〕183号)从2025年1月1日起推行《陕西省公租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此文本未约定事项,经研究确定需补充的,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可以在此示范文本基础上予以修订并实施。
(十)动态调整保障事项。原则上,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政策,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等实际,进行及时的动态调整,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办)、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大保障房政策宣传力度,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各项政策,全面提高政策知晓率,实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不断提升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住房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公租房申请审核、分配管理,提升行政效能、防范廉政风险,努力实现线上线下“高效办成一件事”。
(二)科学设置工作流程。推行“个人承诺书”,简化审核手续,设置受审分离工作流程。通过“个人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和审核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不能通过“个人承诺书”和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无论线上线下申请,统一实行线上审核受理,审核过程中,经办人、复核人、终审人不得为同一人。
(三)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按照市住建局《关于印发汉中市公共租赁住房黑名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汉住建发〔2024〕84号)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黑名单要在市、县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在陕西省住房保障信息平台进行记录,报送省级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5年内不得纳入我省住房保障范围。
(四)切实应用陕西省住房保障信息平台。在省信息平台中,由政府建设的公租房,面向社会公开分配的,对其保障对象在“统一管理”中予以分配;由政企联建的公租房,企业负责分配的,对其保障对象在“定向管理”中予以分配,由政府建设的公租房,整租分配的,对其保障对象在“其他管理”中予以分配。
(五)持续进行公租房分配管理信息公开。公租房分配政策法规、办事指南、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结果及退出等情况应向社会公开,租赁补贴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在每年3月和9月定期公开。
(六)严格追究公租房管理人员违规行为。按照省住建厅《陕西省公租房分配管理违规行为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陕建发〔2024〕162号)要求,制定问责标准,对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要进行惩处。
(七)本通知未尽事宜,原有政策规定且不违反现行政策规定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