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使用效益,加快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步伐,根据《宁强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宁强县产业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结合村集体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指2018年以来县财政下达的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
第二条 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由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使用管理,遵循保值增值、客观公正、因地制宜、管理规范、力求实效的原则,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自主经营,发展资金实行“村财镇管”,并接受县、镇(办)审计监督。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可直接投资发展产业,可入股经营性项目,也可委托县统筹管理。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使用前必须制定使用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公示结束后,并经镇(办)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执行。镇(办)人民政府对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必须用于有经济收益的项目,不得用于修建村组道路、挡墙、饮水等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修建村委会、卫生室、学校等公益性建设,不得用于偿还镇村债务,不得用于购置交通、通讯工具,不得用于弥补办公经费,不得用于村干部报酬支出。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要在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到账一个月内确定使用方案并报所在镇(办)审批后组织实施。实施产业发展,建设、购置经营性固定资产的要按照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报账,入股项目或企业的要严格按照资金入股程序实施。实施产业发展的村集体可购买商业保险降低产业发展风险。
第六条 对暂无使用需求、资金滞留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2个月以上或使用中存在资金安全隐患的,经村集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请镇(办)审核同意后委托县统筹管理。已委托县统筹管理村集体经济资金的村如需使用资金,需要在委托协议到期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县统筹管理集体经济资金由县财政、扶贫、农业农村等部门收集筛选投资项目,制定入股方案,签订合同协议,依企业的固定资产做抵押,将资金入股优势企业(或新型经营主体),并确保年固定分红不低于8%。统筹管理单位应按时将分红收益兑付到相关镇(办),并由镇(办)一次性拨付到各委托村。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收益由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管理,符合收益分配条件的,由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提出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镇(办)审核确定后执行。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经营净收益,脱贫攻坚期内,70%量化给贫困户、30%留作集体公积公益金,脱贫攻坚结束后,按照净收益的70%量化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成员、30%留作集体公积公益金。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积公益金可用于转增资本扩大再生产和集体文化、福利、卫生等公益事业建设,不得用于与集体公益事业无关的开支。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涉农资金管理要求实行公示公开、逐级报告、分级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通报。对于不按程序投放使用造成资金流失的将追究当事人及镇(办)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