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9〕27号
宁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扶贫资金
及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
扶贫领域资金监管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领域资金、资产监管,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成效,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增强产业脱贫能力,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扶贫资金及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领域资金监管的实施意见》《宁强县社会扶贫资金(物资)管理办法》《宁强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守执行。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扶贫资金及资产管理的实施
办法
2.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领域资金监管的实施意见
3.宁强县社会扶贫资金(物资)管理办法
4.宁强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
宁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3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扶贫资金及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和中省市县产业扶贫有关政策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产业扶贫资金、资产管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扶贫开发工作“六个精准”要求,切实把产业扶贫作为稳定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关键来抓,形成政府推动、集体发动、园区联动、龙头带动、多方互动产业发展新格局。
强化“五个重点”。坚持以稳定增加贫困户收入为目标,以产业带贫益贫实效为根本,以项目精准和资金精准为保障,以产业资金形成资产的规范管理为抓手,确保每个贫困村至少有一个特色主导产品,特色产业覆盖贫困户的比例明显提高。
紧抓“一个关键”。以提高贫困村集体经济实力和“造血”功能为关键,努力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破解贫困村集体经济发展难题,确保到2020年初步建立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稳定增长机制,有集体经营性收入的村达到60%以上。
力求“四个防止”。激发贫困户的内生动力,防止增强“造血”变简单“输血”;聚焦贫困户精准发力,防止“稳定收益”变“短期受益”;健全“三变”长效机制,防止“参与分红”变“坐享分红”;规避资金资产风险,防止村级集体资产流失、带贫益贫利益联结不紧密和产业扶贫投入与绩效严重不匹配等现象。
二、遵循原则
(一)发挥主导作用。强化镇办对产业扶贫的引领引导,紧紧围绕带贫益贫实效和贫困人口稳定增收,充分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在扶贫脱贫中的重要作用,促进贫困村发展、贫困户增收。
(二)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立足当地资源、自身优势和市场需求、经济规律因人因户因地选准主导产业,科学客观分析资源承载能力和市场发展空间,实现扶贫效益与经济效益的良性互动。
(三)加强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地选择扶贫产业项目,找准发展重点和突破口,实现长短结合、资源融合、区域联合,重点支持效益好、见效快、能带动贫困户致富的优势产业。
(四)确保精准有效。按照“产业项目跟着产业扶贫对象走、产业扶贫对象跟着带贫经营主体走、带贫经营主体跟着市场和责任走”的产业扶贫思路,努力提高产业扶贫综合绩效。
三、产业扶贫资金支持重点
(一)主要支持对象。产业扶贫资金支持的对象主要包括:支持具有生产开发条件、有劳动能力和有发展愿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扶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扶贫互助合作社、扶贫互助资金协会等)发展壮大;支持与贫困户建立紧密稳定的利益连接机制,并直接带动贫困户增加收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等(以下简称“新型经营主体”)
(二)资金来源。本文涉及的产业扶贫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
(三)主要支持方式。产业资金直补到户;资产收益扶贫;新型经营主体带贫益贫;村集体经济发展;村级控股合办和村集体参股;与农业产业发展直接相关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扶贫产业技术培训;“党支部+”“村村联合”“村企共建”等模式。苏陕扶贫协作、行业扶贫、社会帮扶等用于产业扶贫的资金,可参照执行。
(四)资金补助方式。
1.对贫困户通过自身努力发展产业的,按照《宁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强县产业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23号)、《宁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补充产业扶贫奖补政策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00号)规定,给予每年不超过5000元的产业直补资金。
2.对于已脱贫退出的贫困户按照《宁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脱贫退出户持续增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8〕99号)规定,分两年给予4000元的退出后续扶持资金。
3.对无劳动能力或劳动力不足、无法转移就业的贫困户,可采取经营性托管、租赁式托管等方式,将土地等生产要素托管给新型经营主体,其产业收益按比例分成。
4.对带贫新型经营主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奖补办法奖补。
5.对符合信贷和其他扶持政策的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可给予其金融扶贫贷款贴息或在扶贫产业设施建设、扶贫产业化资金上给予扶持。
6.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采取注资、奖补等方式予以支持。
四、产业扶贫项目资金管理
(一)产业扶贫项目管理。各镇(办)负责产业扶贫项目实施、资金监管、检查验收、结算报账;各产业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产业项目技术培训、检查指导、报账审核;县产业脱贫办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和进度统计,组织项目论证、审定,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定期对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通报。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和村申报、镇审核、县审查的方式,强化项目规划和项目库建设。村级实施的项目原则上由受益村集体组织实施,跨村实施的项目由镇办组织实施,跨镇(办)区域实施的项目由县级主管部门实施。
(二)产业扶贫资金拨付。
1.县财政根据年度产业扶贫项目投资计划和实施方案,将项目资金划拨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资金拨付项目所在镇办,镇办依据项目建设进度、奖补办法和报账资料将资金兑付给新型经营主体和贫困户。
2.用于对贫困家庭直接补助的资金原则上通过“一卡通”直接补助到户。使用直补资金折股量化的,股权直接量化给贫困户,股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和程序实施。
3.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实施的项目,资金拨入该组织账户,由村集体组织按照“三公开、两公示”的办法确定投入主体;跨村实施的,资金拨入镇办财政审计所,由镇办组织实施;跨镇(办)区域实施的,资金拨入县级主管部门。
3.注资贫困村互助资金组织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入互助资金组织对公账户,接受县级主管部门监管。
4.扶贫产业开发项目贴息资金投入应选择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完整会计核算、有带贫意愿的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按照村级核定的带贫情况,经县级主管部门或镇办审查带贫绩效后拨付贴息资金。
5.接受投入的实施主体应当办理市场准入登记、开设对公账户、建立完整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
(三)产业扶贫绩效评价。各镇办要严格按照中省市县有关规定和《汉中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办法》(汉财办农〔2017〕123)要求,对产业扶贫资金投入情况、资金拨付、资金监管、资金使用成效等方面按规定进行全面评价,确保产业扶贫项目绩效评价全覆盖。对产业项目实施好、带贫绩效突出的实施主体进行奖补,对实施滞后、带贫绩效差的实施主体进行通报批评,并在项目资金安排中加强结果运用。
五、产业扶贫资产所有权
(一)明确资产所有权。本办法所指的产业扶贫资产,系前文所述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资金来源投入所形成的可持续利用的经营性资产。县级主管部门、镇办、村实施的扶贫产业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产业扶贫资产确权登记。
1.加强项目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按照谁审批、谁验收、谁主管的原则,县级产业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项目组织实施的指导监督,及时组织好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实施主体、承建单位、扶贫资产所有者等依据验收结果,由部门、镇办及时向村集体办理资产移交。
2.建立产业扶贫项目资产清单。根据产业扶贫项目审批验收情况,县级主管部门建立项目资产清单,将合格项目资产的验收报告等资料提供给镇办。镇办对已建成的产业扶贫资产进行全面核查,按受益村建立项目资产管理清单,及时向村级组织移交资产。村集体经济组织接收移交资产并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平台管理。
3.扶贫资产确权登记。依据《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办理扶贫资产登记,分类分项记录资产明细。县级主管部门、镇办组织实施产业项目形成的资产,按照贫困程度和相对集中原则,能够分割确权的,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分割确权的统一由镇办登记管理(部门实施的移交镇办),但应折股量化到村,以村为单位享受权益。
4.落实扶贫资产管理管护责任。所有扶贫资产确权登记后,都应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镇办和村应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公开透明的扶贫产业资产管理制度。
(三)资产折股量化及收益分配。
脱贫攻坚期内,扶贫产业项目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将资产收益权量化到农户,除留足公积金、公益金外重点向贫困人口分配,收益分配方案报镇办审查备案。脱贫攻坚期结束后由全体村民共享。
鼓励通过土地托管、种养殖托管和吸收贫困户土地经营权入股或到户扶贫资金入股、带贫益贫产业奖补等方式,增加贫困户租金、薪金、股金收入。各镇办、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要指导产业项目实施主体,确保以贫困村、贫困户为中心制定资产扶贫收益具体方案,健全贫困户参与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
(四)扶贫资产监管。
主要指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资产,各镇办要按照《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宁强县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宁强县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产业扶贫资产监管,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发挥长期效益。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培训。各镇办、各相关部门要加大产业扶贫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宣传到村、到户、到人。做好奖补程序、奖补项目、奖补对象、奖补标准等信息的公告公示,做到阳光透明。加强对镇村的政策培训、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签订等的指导,推进产业扶贫项目可持续发展。
(二)强化项目管理。各镇办、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产业扶贫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对产业扶贫资金的项目审批、实施、验收等主动公示公告,并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扶贫监督员要将产业补助项目实施情况纳入监督范围。
(三)做好风险防控。县农业、扶贫、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大对产业扶贫项目监督,发现违纪违规问题,严肃查处。各镇办、各相关部门要强化风险意识,及时发现和纠正产业扶贫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杜绝出现区域性、系统性风险。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农产品价格保险、气象指数保险等农业保险产品创新。产业扶贫项目经营主体解散或破产清算时,应优先保障贫困村和贫困户的资产安全。
七、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领域资金监管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扶贫领域资金全方位、全口径、全过程监督管理力度,提高扶贫资金精准使用成效,明确监管的范围、重点和责任,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推动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成效考核及各级巡视巡察、审计、专项检查、督查督导等反馈发现的资金使用管理问题全面整改,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中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及扶贫资金监管有关要求,现就加强全县扶贫领域资金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全面落实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政策规定,以建立稳定的带贫益贫机制、实现扶贫绩效目标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问题导向,严把关键环节,强化责任担当,严肃执纪问责,推动相关部门(单位)、镇村认真履行扶贫资金监管职责,管好用好扶贫资金,为全县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巩固脱贫成果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聚焦精准,突出成效。贯彻落实“六个精准”要求, 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加强扶贫资金管理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大政治责任,对标精准要求,瞄准贫困村、贫困户,突出脱贫成效,强化监管,保证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坚持目标导向,用管并重。围绕脱贫攻坚目标标准,针对“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按规定筹措、使用项目资金,并注重使用效益和减贫效果监督管理。
(三)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完善。对标中省市反馈问题和县自查问题,深入查找扶贫资金易发多发问题及原因,进一步完善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和监管制度,确保扶贫资金管理规范、使用精准、发挥效益。
(四)坚持分工负责,权责统一。按照“谁用资金、谁管项目、 谁负主责”原则,明确监督责任,细化监管措施,分工负责抓好扶贫资金全方位监管。
(五)坚持公开透明,阳光运作。全面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扶贫资金在阳光下运行。
三、全口径监管范围
(一)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中、省、市、县各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扶贫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林场资金)。
(二) 贫困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包括中、省、市、县各级纳入涉农整合范围的资金。
(三) 行业专项扶贫资金。包括全部或者部分用于产业、就业、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改造、教育、卫生健康、生态、社会 救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及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为如期实现脱贫目标、支持脱贫攻坚项目(含对贫困户个人和家庭的补助项目)的各类财政专项资金。
(四)金融扶贫资金。包括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
扶贫产业投资基金等。
(五)苏陕扶贫协作用于脱贫攻坚的资金。
(六)社会扶贫资金。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企业、 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用于脱贫攻坚的资金。
四、全过程监管方式和重点
按照“上下结合,县镇村联动,以县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阶段性重点监管与日常监管结合,以日常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与社会中介机构、群众监管结合,以政府监管为主;实地监管与网络信息平台监管结合,以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重点对以下环节实施监管。
(一)预算投入监管。县政府安排财政预算时,应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按规定足额保障脱贫攻坚投入,并根据脱贫攻坚规划、当年脱贫任务,区分轻重缓急,自主确定扶贫项目和建设任务,努力提高扶贫资金绩效。
(二)脱贫攻坚项目库监管。按照中省市相关文件,县级承担项目库建设的主体责任,根据全县脱贫攻坚规划和资源禀赋选择项目,按照村级申报、乡镇初审、主管部门审核、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建立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并严格执行“三公示一公告”工作,做好动态调整。县级各行业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对镇办报送的项目召开专题会议,对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出具立项批复,将评估论证后的项目汇总形成本行业部门项目库。今后在安排使用纳入全县涉农资金整合方案的各类扶贫涉农资金,一律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安排使用苏陕扶贫协作、定点扶贫、扶贫贷款及相关行业扶贫等资金时,重点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扶贫办对项目库的日常管理和更新负责,各部门要对本行业进库项目负全责,要突出项目安排精准、资金投放精准,项目不精准导致资金使用不精准等问题,追究其行业部门责任。
(三)《涉农整合方案》实施情况监管。按照“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的要求,进行实质性整合,坚决杜绝“完成年度脱贫任务存在明显资金缺口,却应整不整”,或以“因需而整”为借口,擅自决定不整合现象发生。《宁强县统筹使用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实施方案》中应明确脱贫目标任务、整合资金规模、来源、投向及用途、责任分工、绩效目标等,方案一经备案,要及时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告;同时严格按照方案所编制的项目资金下达计划,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施的项目,要按程序要求及时报备,调整项目要书面报行业部门评审,评审后汇总上报扶贫办进库,纳入中期调整方案(原则上中期方案的调整幅度不超过年初方案的20%)。县政府主要领导对财政涉农资金监督管理负首要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技术和质量监管,确保工程质量达标,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大资金监管力度,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积极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坚决防止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凡不符合资金整合使用方案的,县财政局一律不予拨付资金。
(四)行业扶贫资金监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行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分别对行业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负主责。产业扶贫方面,重点监管产业发展资金、扶贫信贷资金的管理使用及效益发挥,产业扶持对象合法权益的维护、长效机制的建立, 产业扶贫资金资产的管理等;易地扶贫搬迁和农村危房改造方面, 重点围绕受益对象、项目成本控制、补助资金兑付、项目竣工决 算等情况实施监管;教育扶贫和就业扶贫方面,要重点围绕贫困 家庭学生教育资助、“雨露计划”和职业技能培训等项目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绩效等进行监管;生态、卫生健康和兜底扶贫方面,重点对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使用环节是否合规,资金发放对象是否精准等情况开展监管;基础设方面,重点从资金分配、 招投标环节、资金拨付、后期管护等方面全程监督。
(五)苏陕扶贫协作资金监管。按照省发改委制定的《苏陕 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陕发改区域〔2017〕1209 号),围绕苏陕扶贫项目的征集、审核、实施等环节和扶贫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实施监管。
(六)金融扶贫、社会扶贫资金监管。按照省脱贫攻坚指挥 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机制全面推进陕西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 知》及《工作导引》,重点对小额信贷“户贷企用”改变贷款用途等整改事项,以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措施落实等实施监管;社会扶贫资金按照《关于规范社会扶贫资金(物资)管理的指导意见》落实监管责任。
(七)项目实施过程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行业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对下列内容实施监管:1.扶贫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扶贫任务和投资概算等审批审定情况;2.项目实施主体、招标采购、公告公示、扶贫责任合同等制度落实情况;3.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和投资规模等执行情况;4.项目进度、审核报账、资金拨付、扶贫效益、项目质量、检查验收、资产移交、资料归档管理等情况;5.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和执行扶贫政策情况。
(八)资金拨付时效监管。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汉中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细则》有关要求,对资金拨付时限实施监管,并对已下达预算15个工作日以上仍未执行的,发出督办函予以督办;3个月以上的,要将有关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并通过通报、约谈等形式进行督办;6个月以上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收回并调整用于当年其他扶贫项目,因跨年度执行等原因造成结转结余1年以上的,收回后统一纳入当年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统筹安排使用。
(九)资金报账监管。按照扶贫资金流向,由县级项目主管 部门或镇办负责监管,并按照县财政局扶贫办制定的《宁强县财政扶贫和涉农资金报账核销管理办法》(宁财发〔2017〕30号)有关规定,分别落实部门或镇办报账制度,并确保报账的及时性、合规性和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十)扶贫资产监管。对扶贫资金投入基础设施项目形成的资产,按照省扶贫办等4部门《扶贫资金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后续管护办法》及我县《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扶贫资金及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等要求,重点监管扶贫资产台账、管护机制建立等落实情况。
(十一)扶贫资金绩效目标监管。按照《汉中市财政专项扶 贫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办法》和《宁强县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实施细则》,重点对扶贫资金项目绩效评价落实情况实施监督。
(十二)项目资金公告公示监管。严格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两个一律”的要求,按照《宁强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宁脱组办发〔2018〕13号)要求,重点对公告公示的范围、方式、时效、结果等落实情况实施监督。
(十三)问题整改监管。按照整改工作总体要求,重点监管相关行业部门和镇办落实各级各类巡视巡察、审计、专项检查、督查督导等反馈资金问题整改情况,督促责任单位建立问题清单,细化工作措施,完善长效机制,强化整改落实,实行销号管理。
五、全方位监管责任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扶贫部门牵头,财政、发改、林业、民宗部门共同监管。涉农整合资金由财政部门牵头,项目实施部门共同监管。行业扶贫资金由各行业部门分别牵头负责,财政部门配合监管。扶贫贷款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由扶贫部门牵头,金融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财政、农业及项目实施部门共同监管。扶贫产业投资基金由陕西羌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农业、财政部门配合监管。苏陕扶贫协作资金由发改部门牵头,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并配合牵头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社会扶贫资金(资产)由扶贫部门牵头,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具体负责监管。扶贫资金项目公开公示由扶贫部门牵头,各行业部门分别负责。
(一)县级主要职责。按照“谁用资金、谁管项目、谁负主 责”的原则,县政府对扶贫资金监督管理负主体责任,县级有关行业部门负责资金统筹安排、项目落地实施和各项监管责任落实等工作,项目主管单位对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三委”按各自职责参与扶贫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扶贫资金的筹措、拨付,制定完善扶贫资金管理制度,组织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督促资金支出进度,配合扶贫部门编制涉农整合方案和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检查,并牵头督促资金问题整改,指导财政审计所业务。审计部门负责对扶贫资金开展扶贫专项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等,及时发现和移送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扶贫部门(脱贫办)牵头负责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把好项目库入库关;牵头负责全县涉农整合方案编制;牵头负责项目资金公开公示,规范公开公示内容和方式,收集归档公开公示资料;配合财政部门加强涉农整合项目日常监管和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共同做好整合资金共管账户管理,建立扶贫资金监管总台账,指导相关单位、镇办建好项目资金台账,督促行业部门、镇办按全口径资金监管要求报送各类报表,把好质量关。发改、教育、自然资源、住建、人社、农业农村、林业、水利、交通、民政、文旅、经贸等部门负责本行业部门项目资金的日常监管,制定完善包括项目申报、评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内容的项目管理办法;负责本部门涉及脱贫攻坚项目的申报、 评审、审核,监管项目计划落实、项目资金公告公示、项目实施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资金支出审查、带贫益贫机制和绩效自评,落实扶贫项目资金管理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指导项目实施单位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对项目实施单位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审计,对审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建立完善本部门脱贫攻坚扶贫项目库、资金管理台账。
(二) 镇办职责。镇办是各类扶贫项目、资金的实施和监管主体,对自主实施的扶贫项目资金安全及成效负责。牵头负责村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初审,项目方案审核,项目招投标管理,合同(协议)签订,项目资金公告公示,项目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和报账,绩效目标确定,项目绩效评价,带贫益贫机制落实,资产监管等工作;完善建立脱贫攻坚扶贫项目、资金台账资料,对各级各类脱贫攻坚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真实地记录,达到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
(三)村级组织职责。村党支部、村委会负责按要求申报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到村相关项目资金和惠民惠农资金;按要求做好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及资金报账等基础工作,自觉接受村监委会及村民的监督。
六、责任追究
对违法违规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行为,或未按要求落实扶贫 资金监管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分条例》《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管及责任追究办法》《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宁强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为官不为”问责暂行办法》和行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并追回、扣回违法违规资金统筹用于脱贫攻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虚列支出、虚报项目、弄虚作假、未落实带贫益贫机制、骗取、套取扶贫资金的;
(二)因项目组织实施、竣工验收把关不严而导致扶贫资使用不当的;
(三) 无故延迟拨付扶贫资金的;
(四) 侵占、挪用、截留或滞留扶贫资金的;
(五) 在扶贫资金发放中优亲厚友的;
(六) 违反规定私存私放扶贫资金的;
(七) 违反规定改变扶贫资金的使用计划、投向、发放方式或者开支标准的;
(八) 应实行招投标或者政府采购而未执行的;
(九)伪造、涂改、销毁有关账簿表册凭证的;
(十)未按规定进行公告公示,或者公告公示的程序、时间、 范围、内容、地点不符合要求,影响省市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或 群众意见较大的;
(十一)未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到位,造成扶贫资金损失 或发生违法违规问题的;
(十二)未按要求程序论证、申报、审核扶贫项目,或因项目资金审核把关不严,造成项目无法实施、资金滞留超过规定时间的;
(十三)其他违反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的行为。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意见》精神,及时细化完善本行业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职责责任分工,结合实际建立扶贫资金监管责任清单,并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备案。
七、本《实施意见》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3
宁强县社会扶贫资金(物资)管理制度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扶贫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物资)管理规范、使用精准、发挥带贫效益,根据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扶贫资金及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领域资金监管的指导意见》(汉政办发〔2019〕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社会扶贫资金(物资)管理办法。
一、资金(物资)来源
本《办法》所称社会扶贫资金(物资),是指社会各界开展脱贫攻坚帮扶工作投入的资金(物资),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开展驻村联户扶贫工作捐助资金或物资等,以及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或物资等(统称出资方)。
本《办法》不包括苏陕扶贫协作用于脱贫攻坚的资金,其管理使用按照《陕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发改区域〔2017〕1209号)精神执行。
二、基本原则
(一)精准帮扶原则。对标精准要求,瞄准贫困村、贫困户,优先支持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困难群体。
(二)专款专用原则。充分尊重出资方意见,精准使用资金。如出资方未指定用途,应由接收单位确定用途,并将资金使用告知出资方。
(三)谁用谁管原则。按照“谁用资金,谁管项目,谁负主责”的原则,精准使用资金。
(四)公开透明原则。全面落实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确保社会扶贫资金在阳光下运行。
三、资金使用范围
(一)社会扶贫捐赠资金(物资)使用围绕“两不愁三保障”精准使用,并按照中、省脱贫攻坚政策要求,立足当地实际,确定社会扶贫捐赠资金(物资)用途。
(二)捐赠资金(物资)必须精准用于贫困村和贫困户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和农村环境整治、实用技能培训、贫困家庭学生教育资助、“智志”双扶、医疗救助、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等方面。
(三)捐赠资金不得用于弥补办公经费、差旅费等一般性费用支出。
(四)出资方有明确意向的,应按照其意向确定用途。
四、资金专账管理
(一)捐赠到县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资金(物资),由县财政局纳入当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按照出资方的意见统筹安排使用。
(二)捐赠到镇(办)或村集体的资金(物资),由镇(办)财政审计所统一设置“社会扶贫资金”专用账套,并依村设置明细账,实行专账核算。
(三)镇(办)财政审计所每季度将捐赠资金(物资)投入和使用情况报送县扶贫办和财政局。
五、资金监督管理
(一)明确责任主体。按照“谁用资金,谁管项目,谁负主责”的原则,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对社会扶贫资金(物资)管理使用负有指导、监管责任;接受单位对社会扶贫资金(物资)管理使用负有主体责任;使用单位对社会扶贫资金(物资)管理使用负直接责任。
(二)实行公告公示。严格按照宁强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宁强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宁脱组办发〔2018〕13号)规定,镇(办)对社会扶贫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委、财政局、扶贫办、发改局、审计局要把社会扶贫资金(物资)纳入扶贫领域监督检查范围,在检查其他扶贫资金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六、责任追究
各部门、各镇(办)务必高度重视社会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对违规违纪的、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相关镇(办)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本《办法》由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附件4
宁强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汉中市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定位
(一)职能定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成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集体成员界定、股权设置等程序,成立的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其属于“特别法人”,具有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的职能。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后,村民委员会不再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村集体资产职能,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
(二)享有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宅基地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及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享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国家所有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独立进行经济活动,对属于本集体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三)指导管理。县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并依法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侵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与登记
(一)依法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登记,领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取得特别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二)规范名称。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为:宁强县XX镇(街道办事处)XX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或宁强县XX镇(街道办事处)XX村(社区)经济合作社。
县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颁证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到相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和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三)年度报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年度报备制度,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登记发证机关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上年度总结、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负债表、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表、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
(一)组织架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成员(股东)大会、成员(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股东)大会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凡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股东)大会讨论决定。下列事项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者成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1、年度财务预决算;
2、确定或者改变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或重大经营事项;
3、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
4、决定重大生产投资和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大额举债;
5、出借集体资金;
6、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开支;
7、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8、其他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理事长、监事长产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3—7人的理事会和3—5人的监事会,由成员(股东)大会或者成员(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选出理事长和监事长。
(三)议事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负责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财务收支计划草案等,提名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经成员(股东)大会或者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备案。理事会定期向成员或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组织章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由本组织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名称和住所、职责范围、组织的资产、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其议事、办事、表决规则、股权设置与量化、收益分配制度、监督管理与财务公开制度、组织章程修改程序、其他有关事项。
(五)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规、政策、章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资产台账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制度、转移性资金收支管理制度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业务需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应当委托镇(办)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实行农村集体经济会计委托代理必须保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确保财务审批权以及经济活动监督权由农村集体经济行使。
(六)账户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现金及时缴存银行账户,不得坐支现金、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白条抵库,原始凭证需有经手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禁止白条入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的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方向、支出范围、支出标准、支出用途、支出方式、支出层级、列支科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计划、方案、任务清单落实,不得擅自变更、调整或侵占、挪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健全民主监督制度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按章程规定定期向成员公布财务计划、各项收支、资产资源以及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等内容;土地征用补偿费、直接兑付给农民的补贴资金要逐项逐笔公开。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农村集体资产以股份或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股份合作形式设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股份设置及量化配置、单个农户家庭持有股份的最高比例、治理结构及制度、股份权能、股份转让办法等事项。
(三)量化到村集体成员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作为成员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依据。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但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人员转让。
(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应当以农户家庭为单位,颁发集体资产股权证书。村集体成员享有的股份,应当以农户家庭为单位记载。农户家庭的股份总额一般不随户内人口增减而调整。
五、集体资产运营和收益分配管理
(一)资产运营管理。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各级财政投入到村组所在地市场主体形成的资产,提倡按适当比例量化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方式获得资产收益;对一些本地资源较少、区位条件较差的薄弱村,可引导其整合上级扶持资金、社会帮扶资金、集体自筹资金等,在城镇规划区、经济开发区等具有区位优势的地方,跨区域抱团建设可持续发展的扶贫车间、仓储设施、商铺门面、标准厂房等“飞地”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创办企业,也可领办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二)资源经营管理。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开发利用,不得非法处分或者擅自改变用途。村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可依法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村集体及其管理人员,不得以农村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三)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财政下达的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可直接投资发展产业,可入股经营性项目,可购置经营性资产,也可委托第三方平台进行统筹管理;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修建村组道路、挡墙、饮水等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修建村委会、卫生室、学校等公益性建设,不得用于偿还镇村债务、弥补办公经、支付村干部报酬。
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管理,使用前必须制定使用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公示后,报镇(办)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执行。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接受县、镇(办)审计监督,镇(办)人民政府对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负监督管理责任。
(四)财政项目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财政投资的项目,应实行审查备案制度。项目方案须报镇办政府审查,审查通过后,召开民主表决大会对该项目建设方案进行表决,在村(社)公告栏进行公示,经镇办政府审核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应当确定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镇办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财政项目资金管理主体,具体履行资金使用、支出报账、项目监管、公示公开等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财政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对资金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结果、收益对象、管理主体及负责人等在村内及时公告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财政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要及时入账核算并登记,明确管护责任,按照《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管理。
(五)集体收益分配。集体收益的分配要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成员三者之间的关系,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和民主决策的原则,完善收益分配制度,健全村级财务民主监督机制,加强民主管理,强化民主理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并报镇办政府备案。依据当年的各项收入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后,按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剩余部分按股份或份额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分配。
扶贫项目和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产生的收益,脱贫攻坚期内,净收益量化给贫困户的比例不低于70%,留作集体公积公益金的比例不超过30%;脱贫攻坚结束后,净收益的70%量化分配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股民或成员,30%留作集体公积公益金。脱贫攻坚期内量化分配给贫困户的收益重点向边缘户和收入C类户倾斜,具体分配数量和方式根据脱贫攻坚情况在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中明确。
六、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依法享有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监督权等权利。镇(办)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机构会同财政审计机构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内部审计工作,指定具体人员并明确工作职责,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检查;审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镇办党委、政府的要求,对取得财政资金的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觉接受镇办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接受项目主管单位的监督,接受监事会日常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年度财务审计和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审计结果及时公布。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有侵占、挪用、截留、私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股东)合法财产等其他损害组织及其成员(股东)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县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纪委监委给予警告或者建议罢免职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罢免职务的,应当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七、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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