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县农财办:
现将《财政扶贫资金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强县财政局
2019年3月28日
财政扶贫资金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
为提高财政扶贫资金执行绩效,加快指标登记、记(对)账、录入和拟文、下达,拨付等环节的运转效率,确保脱贫攻坚资金保障工作高效运行,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办关于加快财政扶贫资金支出进度的通知》(陕财办〔2017〕36号)、《陕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农〔2017〕157号)、《汉中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涉农资金整合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汉财办〔2018〕24号)、《汉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汉财发〔2019〕14号)、《宁强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8〕13号)、《宁强县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财政扶贫资金限时办结制范围
第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限时办结制是指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
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财政扶贫资金指标文件登记、录入、记(对)账,以及拟文、发文、拨付等环节的制度。遵循及时、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具体包括: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包括中省下达的扶贫专项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林场资金、国有贫困农场资金以及市县本级配套扶贫专项资金;
(二)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具体范围以省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做好2017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陕财办农〔2017〕17号)文件规定的中央18项、省级38项资金和市县确定纳入整合的资金;
(三)其他扶贫资金是纳入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管理的资金(中、省、市、县资金),中省市县资金具体以《宁强县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工作实施方案》内资金项目为依据,包含中央42项,省级36项,市级26项、县级24项。
第二章 财政扶贫资金限时办结内容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严格遵守“355”原则,于收到市级下达资金文件3个工作日内通知县扶贫办和项目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下达指标文件并将资金拨付到共管账户,同时在政府网站公示。县扶贫办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接到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年初涉农整合方案,提出具体项目计划,并将资金拨付项目主管本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严格遵守“355”原则,按照财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于收到市级下达资金文件3个工作日内通知县扶贫办和项目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下达指标文件并将资金拨付到共管账户,同时在政府网站公示。县扶贫办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接到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年初涉农整合方案,提出具体项目计划,并将资金拨付项目主管本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五条 其他扶贫资金。收到市级资金文件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与相关主管部门会商,并完成资金下达全部流程。
第六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告,并抄送扶贫办和局农财股。
第七条 按照省市要求时限完成动态监控系统内资金记(对)账、分解、下达、录入,并做好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录入、国库支付数据与动态监控系统数据录入、关联等工作。
第八条 加强预算股与上级对口处科室、同级相关业务股室的对账工作。财政扶贫资金每季度对账一次。对把握不准的重大事项要主动与上级对口科室及时汇报沟通,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第三章 财政扶贫资金限时办结工作规程
第九条 相关业务股室、单位要严格按照限时办结制度规定办理涉及扶贫范围的财政业务。
第十条 对限时办结工作中出现特别紧急事项,应做到急事急办,随到随办。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相关股室、单位负责人应当提前书面将不能按期办结的情况、原因和措施向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报告,必要时书面向脱贫攻坚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及时协调项目主管部门履行项目资金使用主体责任,认真抓好项目计划、项目建设、验收等相关工作,全方位落实好整合方案,为加快项目支出和资金拨付奠定基础。
第十ニ条 对已下达预算15个工作日以上仍未执行的项目主管部门发出督办函子以督促,对3个月以上未执行的要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和脱贫攻坚指挥部,6个月以上的由财政直接收回调整用于当年其他扶贫项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限时办结制度列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责任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造成不良影响的股室、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造成严重影响或被上级机关通报的,对责任人子以诫勉谈话,并严格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第十四条 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被上级机关通报的,予以通报,并抄送县委、县政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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