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镇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镇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根据《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电子商务进农村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和陕西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镇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是指镇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和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
第三条 镇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主管单位为县电商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项目建设责任主体。
第二章 项目建设内容及资金用途
第四条 镇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主要承担辖区物流(快递)收发、代购代销、便民服务(代买车票、代缴话费、助农取款)、孵化培训、农副产品宣传推广、网货供应、线下体验、电子政务、电商扶贫等功能。
第五条 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主要承担辖区物流(快递)收发、网上代购代销、便民服务(代买车票、代缴话费、助农取款)、电子政务、网货(原材料)收购、电子商务知识宣传推广、电商扶贫等功能。
第六条 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项目资金专项用于房屋装修和设施内配,主要包括电脑、LED显示屏、POS机、扫码枪、室内外牌匾、办公桌椅等相关设备。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按照电商服务站建设标准和有关要求,落实镇(办)、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选址工作;优先选配辖区内优秀电子商务运营人员,经县电商办根据电商运营业务相关要求审核把关后确定。
第三章 项目建设和验收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严格遵守项目建设基本程序,采购项目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完善工程建设相关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十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进行自验,自验后以书面形式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验收申请,镇(办)联合县电商办、县财政局、县扶贫办现场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应准备以下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自验报告及验收表;
(二)项目建设财务资料(报账审批单、发票等复印件);
(三)项目建设前、中、后照片,影像等资料。
第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由县电商办提出审核意见,县财政局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兑付项目资金。
第四章 项目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建成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按照有关规定,抓好日常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电子商务服务站运营管理人员定期提供有关资料、上报线上线下销售数据及电商扶贫工作资料。
第十三条 电商服务站内配设施为国有资产,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造册登记、负责监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年度与镇村电商服务站运营人签订协议,并报备县电商办,确保项目发挥实效。
第十四条 由县电商办负责按照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运营管理有关要求,对项目运营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选址、合理规划,严格建设标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电商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