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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强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核销管理办法


宁强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支付程序,减少资金报账核销环节,根据《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账范围  所有财政扶贫资金按本办法报账核销。财政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用于贫困地区和扶贫对象的专项资金和县级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财政涉农资金。

第三条责任主体  凡部门直接实施项目,由部门自行报账核销;凡拨入镇办实施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账核销。

第四条核销额度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核销总额不得超过该项目计划批复资金的额度,尾款报账以审计报告认定的决算数额为准,结余资金交回财政统一安排。

第五条报账凭据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核销凭证由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主管单位按会计档案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报账核销单应据实填写,并附各种有效的报账原始票据,具体为:        

(一)产业发展类

 1.到户补助项目:(1)项目计划文件;(2)项目实施方案(含补助标准、实施小组及监督小组等);(3)项目实施方案公示照片;(4)项目镇对村的项目实施方案批复;(5)项目验收表(贫困户、镇办联村领导、村干部、包村干部等签字确认);(6)项目资金补助到户公示照片;(7)资金兑付农户签字表;(8)银行资金兑付流水单(通过“一卡通”兑付并加盖银行业务印章);(9)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2.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项目:⑴项目实施方案;⑵贫困户参与项目台账(贫困户签字的物品发放花名册、工资表、购销台账、土地、林地流转合同等以及其他支付给贫困户的有效凭证);⑶项目验收意见书;⑷相关发票;⑸政府采购审批单(不涉及政府采购的除外);⑹相关检验检疫证书(不涉及物品采购的除外);⑺购销合同(不涉及物品采购的除外);⑻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3.贷款贴息项目:⑴项目计划文件;⑵贴息花名册;⑶银行资金兑付流水单(通过“一卡通”兑付并加盖银行业务印章);⑷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基础设施类:

1.非招(投)标项目:(1)项目计划文件;(2)项目设计及预算;(3)项目公示照片;(4)招投标资料(党委会会议记录及三方报价);(5)项目施工合同;(6)工程结算表;(7)项目竣工验收表;(8)相关发票;(9)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施工前后对比照片、现场检验记录等)。

2.招(投)标项目:⑴项目立项批复书(含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下达计划文件);⑵项目实施方案;⑶中标通知书;⑷工程项目的《项目承包合同书》,工程概、预算书;⑸政府采购合同或协议(不涉及政府采购的除外);⑹项目验收意见书;⑺项目竣工审计报告;⑻项目公示的影像资料;⑼《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⑽项目费用支出有效凭证(劳务人应附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名册);⑾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其他类按照项目实施内容和行业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行业部门可根据行业要求规定提供报账资料,报账资料由各项目主管部门存档,上级部门检查项目及年度绩效考评时,由各主管部门提供项目报账资料。

第六条监督管理  财政扶贫项目严格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 的原则实行县级部门报账核销管理,各负其责。财政、扶贫及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核销管理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发现纠正问题,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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