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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强县产业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宁强县产业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产业扶贫项目管理,提高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宁强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宁政办发〔2018〕13号)、《宁强县产业扶贫精准脱贫暨“三变”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宁政办发〔2017〕15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主要适用于产业直补到户项目、新型经营主体奖补项目、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和产业发展公益类项目。食用菌产业扶贫园区建设、光伏扶贫、产业发展金融信贷扶贫等项目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产业扶贫项目资金来源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主要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贫困户发展产业对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进行奖补等

第三条  产业扶贫项目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并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

第四条  产业扶贫项目申报按照“村→镇(办)→县”自下而上进行。各镇(办)围绕规划开展项目储备,建立项目库,进行项目评审,组织项目申报。县产业脱贫办公室牵头会同主管部门负责可行性论证,报县产业脱贫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条 各镇(办)负责产业项目实施、资金监管、检查验收、结算报账;各产业主管部门负责产业项目技术培训、检查指导、报账审核;县产业脱贫办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和进度统计,组织项目论证、审定,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抽查,定期对产业扶贫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章  产业直补到户项目

第六条  产业直补到户项目是指贫困户自主发展实施的种植、养殖、小作坊、农家乐等产业增收项目,贫困户产业发展项目每户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00元,具体补助标准按照宁政办发〔2017〕153号文件执行。通过新型经营主体奖补项目免费提供种、苗等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的项目部分不再享受产业直补到户资金补助。

第七条  镇(办)按照下达的资金计划,结合辖区贫困村及非贫困村的贫困户年度产业发展计划,编制直补到户资金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广泛宣传,经村、镇公示(7天以上)、县级公告,确保所有参与产业发展项目的贫困户补助全覆盖。直补到户项目按照扶贫年度(每年9月底前)核查。产业规模由各镇办)产业办、扶贫办及村委会、贫困户代表组成工作组在项目完成后及时进行逐户核查验收,现场按标准将补助资金量化到户,形成产业发展项目验收表,由核查组成员签字及贫困户户主签章,各镇(办)扶贫办进行审查,并将资金兑付表进行村级公示后(时间不少于7天),经镇(办)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镇(办)财政所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兑付到户

第八条  直补到户项目实施结束后,10月底前将完整的项目报账及验收资料报县产业脱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将贫困户自主发展项目增收情况信息录入陕西省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

项目报账资料包括:①项目计划文件;②镇(办)直补到户项目实施方案;③项目验收表(农户签字);④资金兑付表;⑤项目资金到户支出银行证明;⑥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验收表公示的照片,部分项目实施或核查过程照片等资料;⑦其他需要说明情况的资料。

第三章  经营主体奖补项目

第九条  新型经营主体奖补项目是指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村扶贫互助合作社、家庭农场等通过订单农业、土地林地入股、反租倒包、股份合作等方式,年带动20户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产业发展户均稳定增收5000元以上或务工收入10000元以上,经村、镇(办)核实,产业脱贫办组织相关部门抽验审定后,奖补财政涉农整合产业发展资金15万元,在带动20户贫困户基础上,每增加5户贫困户、且户均增收超过5000元的再奖补5万元,依此递增,单个经营主体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增收必须与经营主体所发展产业项目相关。贫困户收入具体范围:经营主体通过向贫困户发放种苗、种畜、种禽,回收产品等方式引领贫困户共同发展产业而产生的收入;经营主体和贫困户通过合作经营、托管代养、订单农业等模式贫困户产生的收入,并附镇村见证签订的合作协议;贫困户向经营主体流转土地、林地、出租房屋等产生的收入。经营主体通过吸纳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贫困户获得的分红收入不在增收带动范围;贫困户自主发展产业,并未与经营主体构成利益联结机制而产生的增收,不作为带动发展户数统计。对带动贫困户发展中长期产业项目的,由县产业脱贫办和各镇办共同对经营主体的当年投入和贫困户收入进行概算后核定。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发展的基地建设、配套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条  经营主体奖补项目由各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县产业脱贫办相关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镇(办)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县产业脱贫领导小组审定,并下达具体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启动并报备镇(办)产业脱贫领导机构确认后拨付30%以上的资金。从2018年开始,当年安排的项目必须当年完成、当年覆盖到户;对错过季节或无法实施的项目,各镇(办)要按照程序申报调整,并报产业脱贫办备案对无法完成项目建设及带动贫困户增收目标或不能提供完备的项目建设资料的,县产业脱贫领导小组将进行通报,并按程序及时收回资金。

第十一条  新型经营主体奖补项目实行报账制管理。项目实施结束后,实施主体根据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和绩效目标进行自查,撰写自查报告,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各镇(办)组织初验并形成验收报告(意见)。经县产业脱贫办组织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复核审定后,由镇(办)拨付剩余奖补资金,并将带动贫困户增收情况录入陕西省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系统

项目建设报账及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包括:

(一)项目实施方案及计划下达文件;

)项目验收表验收申请及自查报告;

)项目建设财务资料(报账申请表有经办人信息的发票及相关合同、协议、采购清单原件留存镇财政所);

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对接台账(村、镇盖章认可);

与台账对应的带动贫困户的资金支出证明和贫困户增收证明(票据、花名册等);

镇(办)实地走访贫困户相关表册资料等

镇(办)关于新型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增收情况信息录入陕西省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的证明

第四章  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

第十二条  对直接注入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社的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可直接投资建设产业发展项目,也可入股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或与企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协同发展。所形成的资产量化给村集体和贫困户,在资产收益分配上,脱贫攻坚期内主要以贫困户为主,脱贫攻坚期结束后以村集体所有成员为主。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严格按照县产业脱贫领导小组规定的建设内容及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环节实施。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由县农业局拨付到镇(办),镇(办)一次性拨付到各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资金实行“村财镇管”,并接受县、镇(办)审计。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开支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社理事长是第一责任人。项目村每年形成年度财务报表(报告)报送县产业脱贫办备案。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将注入的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入股分红。

    资金入股程序:

    (一)选择合作对象。村集体选择合法经营、经济效益好、发展前景广信誉良好新型经营主体,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确定合作经营对象。

    )商议股权比例。村集体与承接主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积累共有”的原则,合理商议村集体股金所占股权比例及收益分配办法。

    )制定村集体股权收益内部分配方案。村集体根据股权收益,优先考虑贫困户,合理确定股权收益在村集体、贫困户、村民之间的分配比例。

    )制定入股方案。村集体制定的入股方案,要注明入股资金、入股方式、合作项目、合作主体、合作收益分配及股权收益内部分配方案等,报镇(办)审批。

    )签订合同协议。财政资金入股的合同协议,需经镇(审核同意后,由村集体根据入股资金数额,与承接主体依法签订入股合同协议和担保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镇(将签订的合同协议报县产业脱贫办和财政部门备案。

    )入股资金划拨。入股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入股合同协

议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将股金转入承接主体账户。

    )收益分配。入股主体和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收益分配,村集体应按约定金额享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保底分红。村集体获得的股权收益,按照收益的内部分配方案及时兑现给贫困户及村民。村集体享有的收益部分,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村级公共服务运行维护等。

    股金退出

签订入股协议时应明确承接主体在投资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村集体有权收回入股资金:

(一)出现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二)投资进度缓慢,或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动,不能按约定完成预定目标;

(三)连续经营亏损,无法确保农户、贫困户和村集体收益;

(四)其他约定需退出的情形。

股金退出时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方式收回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其它产业发展项目并报镇(办)审批,报送县产业脱贫办备案。

入股财政资金监管:

(一)投入经营主体入股资金(股权)由镇(办)、村集体、和村民代表组成入股资金(股权)管理小组进行监督,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公司进行管理。

(二)承接主体每半年向资金管理小组提供一次真实准确的财务报表,以便管理小组对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具备条件的年度财务报表应采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共同确认收益,保障各方利益。

(三)财政资金变股金须及时公开公示入股资金数额、承接经营主体、股比及入股收益分配办法、村集体股权收益内部分配方案,接受村民监督。

(四)财政资金变股金须建立健全资金核算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各级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机构等的监督检查。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农民利益。

风险防范:

各镇(办)应对入股项目及资金开展风险评估,在确定可以入股的前提下,按照界定量化资产、明确量化对象、制定量化方案、颁发股权证书、加强档案管理等程序,实施好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

第十六条  承担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向县产业脱贫办、县农经站报送以下资料:

(一)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建设工作总结;

(二)项目经营情况报告;

(三)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社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或资金平衡表、损益表、收益分配表)。

其他与项目建设相关的会议记录、项目方案、计划等文件,项目经营财务资料要完整规范,保存在项目村备查。

第五章  产业发展公益性项目

第十七条产业发展公益性项目行业部门为保障主导特色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开展的技术服务、支撑体系、标准制定、试验示范等项目建设。由各产业主管部门编制实施方案,负责监督管理和检查验收,并在产业发展公益性项目实施结束后,向县产业脱贫办报送以下项目建设资料。

(一)项目验收表验收申请及自查报告;

项目实施方案及计划下达文件;

)项目建设财务资料(报账申请表有经办人信息的发票及相关合同、协议、采购清单复印件

第六章  产业扶贫项目资金使用考核

第十八条  县产业脱贫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对产业扶贫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价。

第十九条  县产业脱贫办公室在每年1120日前,对年度产业扶贫资金使用考核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明确纳入本年度考核评价的具体资金范围和相关要求。镇(办)及有关部门于1125日前按要求将相应产业扶贫资金使用考核所需材料、年度产业扶贫资金使用执行情况总结材料,报送县产业脱贫办。各镇(办)、部门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对材料上报不及时或内容不全、不实、不规范的,将视情况对涉及的镇(办)、部门进行扣分,对虚报数据、弄虚作假的,视情节严重情况,限期通报整改或移交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第二十条  对镇(办)、部门的考核评价工作完成后,县产业脱贫办将考核结果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并以适当方式将得分情况、存在问题及时反馈各镇(办)、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将纳入镇(办)、部门扶贫工作成效考核,并作为产业扶贫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各镇(办)、部门要加强产业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县产业脱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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