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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强县涉农扶贫交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宁强县涉农扶贫交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涉农扶贫交通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提升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资金保障。根据《汉中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细则》及《宁强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宁政发〔2017〕10号)精神,结合我县脱贫攻坚交通工作实际情况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涉农扶贫交通项目资金,是指围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目标,将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交通项目资金。包含通村公路“油返砂”项目、通村通组路项目及其他交通涉农扶贫项目资金。

第三条  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原则。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公开透明的涉农扶贫项目资金监管机制。由镇人民政府建设的项目,县局主要领导、局财务室对资金管理负监督责任,县局分管领导和项目管理人员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效益负监督责任,各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对本镇及本村扶贫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及资金使用和负直接责任。由县局建设的项目,县局主要领导、局财务室对资金安全运行和规范管理负主要责任,县局分管领导和项目管理人员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效益负主要责任。 县局及各镇人民政府应切实明确职责分工、操作程序、资金用途及监管措施,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覆盖项目运行的全过程,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社会效益。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县局公路股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完成涉农项目库交通项目填报工作,配合建立全县脱贫攻坚期内的动态项目管理库。加强年度之间的项目衔接,形成资金项目归类合理,投入精准,科学安排,使用高效,运作安全的管理机制,助力脱贫攻坚重点工作。

第五条  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上级下达项目计划及实施方案批复后,各镇办、村委会要在政务、村委公开栏中公示交通项目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对上级下达的涉农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年度脱贫计划(退出贫困村组、贫困户及其人口)、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及实施项目竣工验收情况,应及时进行公告。

县局公路股应将具体的项目明确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责任单位、资金规模、资金来源等具体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实施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项目完工后,由镇(办)建设的项目,由县局公路股牵头,及时组织镇(办)、村委会、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由县局建设的项目,由县局公路股按各自管理的项目分别牵头,及时组织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可作为审计、绩效评价和资金拨付的相关依据。

第七条  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按照规定要及时明晰产权,办理资产移交,尽快投入使用。产权单位要尽快登记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防止国有或集体资产的流失。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八条 县局和各镇办人民政府必须落实专人负责,建立专账。严格按照《宁强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宁强县财政局关于转发《汉中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规定设账及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  县局财务室及时向县财政局及相关单位申请,将资金拨付到县局涉农资金共管账户,自觉接受县财政局的监督。及时按规定报送收入支出周报、月报等报表。

第十条  按照“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的原则,县局对收到的涉农扶贫交通项目资金,按照县扶贫办项目管理办法,依照“按预算、按用途、按计划、按进度”的要求拨付资金。项目完成招投标、施工单位缴纳了履约金、签订了施工合同、办理了质量监督手续并开工后,可申请预付30%的项目资金;项目路基完工并经检测合格后,可申请再拨付20%的资金;主体完工后,可申请拨付至90%的资金,项目经质监部门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合格,完成审计,经镇、县两级验收,工程移交后,可申请拨付至97%的资金。按照项目管理要求、为确保项目质量,根据国家建设部及财政部规定,要预留3%的质保金,施工单位出具银行保函的,可不预留质保金。质保期限两年,期满无质量问题可将质保金支付项目施工单位,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可将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杜绝冒领、挤占、滞留、截留、挪用资金。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程序。县财政局将资金拨入县交通运输局共管账户后,以各镇人民政府为建设主体的项目,由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建设进度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县局公路股项目负责人审查、县局分管领导审核、县局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县局财务室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各镇人民政府,再由各镇人民政府拨付中标施工单位。

以县局为建设主体的项目,由中标施工单位根据实际建设进度提出预付工程款申请或计量支付申请,经监理单位确认,县局公路股负责人审查、局分管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县局财务室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涉农扶贫资金不得用以下支出:

(一)部门单位基本支出,包括接待费、招待费、餐费等;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包括加班费、值班费、下乡补助费等个人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等;

(五)用于偿还债务;

(六)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等;

(七)城市基础设施和大中型基建项目等;

    第十三条 县局财务室应及时联系县审计局,要将涉农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县年度审计计划,全面接受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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