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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强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强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新修订后的《宁强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4

 

 

宁强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84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如期完成我县脱贫攻坚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管理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建立“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激发我县内生动力,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集中财力实现我县脱贫摘帽、同步小康。

第三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渠道不变,县级审批。按照中央、省、市的政策规定,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中央和省、市级有关部门仍按照原渠道下达,资金项目审批权完全下放到贫困县。对上级各渠道下达的涉农资金进行全面整合,打破归口管理界限。县上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具体项目、内容、时间、地点和次序,实行“目标、任务、资金、权责”四到县。县级安排的财政涉农资金,一并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

(二)统一规划,分级落实。县上根据全县脱贫攻坚规划,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统筹安排项目,统一使用资金。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部门、单位、镇(办)党委政府与所属村组,根据“脱贫攻坚规划方案”和“全县年度脱贫攻坚工作要点”以及各自职责分工,分口、分级落实各项具体责任。

(三)精准发力,注重实效。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依托全县脱贫攻坚规划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贫困村,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提升贫困村可持续发展水平。

(四)加强协调,强化责任。各涉农资金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超越部门利益,站在全县发展大局的高度,强化责任,精准指导,积极推动资金整合工作。

第二章   整合范围

    第四条   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资金。

(一)中央层面20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工作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二)省级层面35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果业发展专项资金、畜牧发展专项资金、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粮油高产创建资金、设施农业建设补助资金、茶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种业发展资金、农业科技示范与推广资金、农村水产专项补助资金、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资金、农业信息化体系建设资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资金、职业农民培训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一村一品”发展资金、保护性耕作资金、秸秆综合利用资金、林业产业发展资金、林下经济发展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林业科技推广资金、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以及相应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省级配套支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支出、农村饮水工程资金、中小河流治理资金、江河湖泊治理与保护资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水土保持资金、农村环保资金、重点区域绿化补助资金

(二)市级层面7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新农村建设资金、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资金、小农水奖补资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资金、水利项目配套资金。
    (三)县级层面:县级安排扶贫、涉农资金及其他财政统筹资金。

第三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五条   宁强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协调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负总责,审定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整合方案,协调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协调,编制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度,解决实际问题。负责整合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年内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及时纠正处理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县发改局负责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的立项及项目库的建设工作,指导基础设施项目申报、评审,下达项目计划。

第八条   县扶贫办负责脱贫规划编制、汇总;负责编制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实施方案;负责项目计划下达、组织实施;管理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共管账户,按时报送各类报表,做好年底扶贫资金绩效评价资料;参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整合各级财政涉农资金,负责起草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办法,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整合涉农资金的管理、资金计划下达、资金核拨,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项目申报、验收、检查及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   县审计局负责涉农资金整合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审计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踪审计,资金投放精准,项目程序合规,资金使用合法,形成完整结论报脱贫办备案;重点解决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一条   行业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部门的项目申报、业务指导、项目管理、监管、结算、审计、报账等工作,并牵头负责整合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对本行业归口整合项目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镇(办)、村负责辖区脱贫规划的编制、项目申报、管理、检查和验收,对资金使用安全承担责任

第四章   整合程序

第十三条   财政、发改、扶贫等部门在牵头编制年度整合方案时,根据上年度实际到位资金、预算年度上级提前下达资金及财政投入政策,测算涉农项目资金到位额度,在此基础上汇总编制当年统筹整合资金计划及额度。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根据县年度脱贫攻坚计划,对部门、乡镇、村申报实施项目,按轻重缓急原则,在预算年度统筹整合资金规模内优选项目,编制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统筹整合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年度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六条   县财政根据领导小组审定后的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将有关整合项目资金及时足额拨入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共管账户。

第十七条   为保证脱贫攻坚工作的圆满完成,对未纳入资金整合范围的有关专项资金,在照顾全局的基础上应重点支持脱贫攻坚有关工作。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统筹整合扶贫资金的使用应围绕脱贫攻坚规划要求,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村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资金不得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医疗、卫生、社保等社会事业方面的支出,确保资金精准有效使用。按照陕西省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印发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导引》(陕脱贫办函〔2017〕55号为指导,规范资金使用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是资金直补到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可用于对贫困家庭的直接补助,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户。主要包括贫困家庭子女初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和“雨露计划”培训;贫困户发展种养业和开办小商店、小饭店、小旅馆、小摊位、网店等小型三产服务业;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贴息和产业发展保险等。

二是支持资产收益扶贫。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产业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52号)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办《陕西省资产收益扶贫模式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陕财办农〔2016〕122号)要求,财政支农资金可直接投资建设或参股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以及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所形成的资产要折股量化给村集体和贫困户。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形成的资产只能折股给村集体和贫困户。在资产收益分配上,脱贫攻坚期内主要以贫困户为主,脱贫攻坚期结束后以村集体为主,具体分配比例和分配办法由各镇办自定。

三是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支持推进农村产权“三变”(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可作为村集体资金入股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能人大户领办的经济组织;支持发展贫困村互助资金组织,可作为村集体和贫困户基础互助金,支持村集体发展产业园建设。

四是支持金融扶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可用于设立产业发展基金(不含中央资金)、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可用于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其它市场主体扶贫产业开发项目贴息,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五是支持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整合资金可用于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农村安全饮水配套设施、村级道路及村内道路等农村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统筹整合涉农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三)弥补企业亏损;(四)修建楼、堂、馆、所、服务大厅、镇(村)文化室、活动室等;(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九)企业担保金;(十)其它与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二十条   整合资金实行行业管理制和部门报账制。坚持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严格执行资金管理规定,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一条   坚持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启动资金可预付30%的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主体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村支部书记或村主任签字(贫困村还要由驻村第一书记初核),送项目所在镇(办)、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签字后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补助给农户的资金经过村、镇(办)、县项目主部门审核确认后,原则上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镇办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履行监管职责,项目实施单位承担项目资金安全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收到上级下达的财政涉农资金文件按照年初涉农方案实施的项目,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并拨付到共管账户,扶贫办3日内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如为新增项目,要立即通知扶贫办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实施计划,经县扶贫、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整合资金领导小组批准, 并下达项目计划后,县财政局按计划下达资金指标文件。

第二十五条   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资金自下达到项目镇()、主管部门15个工作日仍未执行的,由领导小组督办;3个月仍未执行的,县政府领导约谈,县政府进行督办;6个月仍未执行的,由县财政局统一收回,重新纳入当年涉农资金整合范围统筹安排使用。项目实施单位如遇项目不能实施的,应积极主动向财政局汇报,及时调整项目安排。对隐瞒不报或不及时报送相关情况,给全县脱贫攻坚考核带来重大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各项目单位要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每年10月底,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超过95%以上,涉农资金支出超过90%以上。

第六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全面推行公示公开。坚持和完善项目公示公开制度,提高财政涉农资金分配、使用透明度。各镇办、相关部门要将实施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在项目所在村委会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加强监督检查。县扶贫、发改、监察、审计、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将专项扶贫资金和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要全程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要经贫困村第一书记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领导小组组织县扶贫、发改、财政、审计、统计和项目主管部门,以脱贫成效为主要标准,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严格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严格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阻碍、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二)随意调整规划项目的;

(三)擅自增大投资概(预)算的;

(四)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的;

(五)借整合之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挥霍浪费和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违反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

(七)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宁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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