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走进宁强 新闻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宁强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付祥文等17人涉恶犯罪案件

2020年6月15日,宁强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付祥文、李道明、柯希龙等17人涉恶犯罪案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共计108.1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约203万元,责令退赔退赃1.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或犯罪工具。



该案由宁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刑事庭员额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历时六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因该案涉案人数较多,宁强法院为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被告人羁押所在汉中市南郑区、汉台区、宁强县看守所分别进行公开宣判,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接触,并依法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

宁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祥文、李道明、柯希龙等人视犯罪情节不同,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伪造公司印章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偷越国境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窝藏包庇罪、窝藏罪、妨害作证罪、敲诈勒索罪。法庭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所具有的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