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宁强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刑事庭员额法官组成三人合议庭,历时六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因该案涉案人数较多,宁强法院为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被告人羁押所在汉中市南郑区、汉台区、宁强县看守所分别进行公开宣判,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接触,并依法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
宁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祥文、李道明、柯希龙等人视犯罪情节不同,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伪造公司印章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赌博罪、非法拘禁罪、偷越国境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窝藏包庇罪、窝藏罪、妨害作证罪、敲诈勒索罪。法庭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所具有的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