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消防救援大队2025年3月临时查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序号 | 办理部门 | 类 别 | 查封/处罚对象 | 案 由 | 文号 | 下发决定日期 |
01 | 宁强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临时查封 | 宁强县**汽车修理厂 | 该场所维修区南侧使用聚氨酯泡沫夹芯彩钢板搭建办公室,经现场测试,泡沫芯材易燃可燃,聚氨酯泡沫夹芯彩钢板耐火等级达不到国家要求标准。 | 宁消封字〔2025〕第0001号 | 2025年3月20日 |
02 | 宁强县消防救援大队 | 行政处罚 | 雷**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 宁消当罚决字〔2025〕第0005号 | 2025年3月30日 |
第二十一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或基本要素。 公开的执法对象应当隐匿下列信息,除隐匿、删除相关信息外,应当保持与原文书内容一致。隐匿的信息影响对法律文书正确理解的,可以用符号X作代替,: (一)自然人的名字(只保留姓氏)、出生日期、住所地、家庭成员、通讯方式、公民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辆号牌、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辆号牌、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 (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消防救援机构印章或者工作专用章; (五)消防救援机构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不予公开情形参照《陕西省消防执法公示公开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