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消防救援大队3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公示
时间:2024-03-29 10:25:35
来源:宁强县消防救援大队
作者:
时间:2024-03-29 10:25:35
来源:宁强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3月消防行政处罚 |
序号 |
单位或个人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实施行政处罚机关 |
处罚决定时间 |
1 |
宁强县**幼儿园 |
宁强县**幼儿园一层教职工办公室电器线路未穿管保护,敷设不符合要求的隐患问题逾期未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 |
给予宁强县**幼儿园责令停止使用一层教职工办公室电器线路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宁强县消防救援大队 |
2024年3月19日 |
2 |
汪* |
汪*擅自停用消火栓系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
给予汪*罚款人民币叁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
宁强县消防救援大队 |
2024年3月8日 |
3 |
宁强县**中学 |
宁强县**中学在7号宿舍楼二层、三层东侧窗户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金属防护网,存在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
给予宁强县**中学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宁强县消防救援大队 |
2024年3月7日 |
4 |
宁强县**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宁强县**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三层教学楼2处窗户外设置金属防护网,存在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
给予宁强县**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
宁强县消防救援大队 |
2024年3月7日 |
5 |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 |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所提供物业服务的**小区3号楼一层东侧疏散通道被快递货架及快递占用,存在占用疏散通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
给予**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宁强县消防救援大队 |
2024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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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消防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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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 |
违法事实 |
临时查封依据 |
实施行政处罚机关 |
临时查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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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强县**家具生活馆 |
宁强县**家具生活馆一至三层只有一部疏散楼梯,疏散楼梯数量不足,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第7.4.1条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
宁强县消防救援大队 |
2024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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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宁强县**购物广场 |
宁强县**购物广场使用聚氨酯泡沫彩钢板搭建,经现场实验,泡沫芯材易燃可燃,聚氨酯泡沫彩钢板耐火等级达不到国家要求标准,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5.1.7条,存在较大火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宁强县消防救援大队 |
2024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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