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走进宁强 新闻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洋县2名“中功.弥勒佛道”人员被判刑


2018年8月20日,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红灵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汉中市洋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张红灵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张红灵,女,1970年5月20日,陕西省洋县人,汉族,中专文化,住洋县县城朱鹮南路35号,案发前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洋县分公司职工。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红灵与王明善于2010年前后加入非法的“中功”变异组织“弥勒佛道”,张红灵、李某等以佛教为幌子,宣扬地球要毁灭,加入“弥勒佛道”、缴纳“上道款”即可躲避灾难、保性命保平安等谎言。从2012年7月起,张红灵在洋县动员曾经参加过“中功”活动的人员加入“弥勒佛道”、上交“上道款”,作为所谓的建道场的经费。2012年1月份,张红灵指使王明善收取“上道款”。从2011年7月到2012年3月初,张红灵蛊惑、煽动、发展被害人刘某某等15人在洋县、佛坪、西乡、平利、岚皋等地,动员其他被害人加入“弥勒佛道”并收取“上道款”共计199000元,涉及受骗被害人74人。2012年3月6日,张红灵、王明善等人在张红灵家进行非法聚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3月7日被洋县公安局拘留,4月1日被取保候审,同时被洋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3年7月12日被洋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在洋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过程中张红灵外逃,后经洋县公安局网上通缉,2017年11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韦曲派出所抓获,11月16日被洋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同案王明善已于2014年12月9日以诈骗罪被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红灵作为邪教组织“弥勒佛道”的成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四处游说他人,谎称加入“弥勒佛道”并交纳“上道款”可保平安,诈骗他人财物188200元,数额巨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红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二、所追缴的赃款57240元予以没收,由洋县公安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上交国库。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九)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