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强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共服务中心”)的规范管理,更好地服务于电商产业,保障电商公共服务中心良好运行,提升中心服务形象,规范服务行为,推进运行管理制度化、高效化和常态化,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二条 公共服务中心是融产品展示、现场体验、人才培训、企业孵化、产品溯源、管理运营为一体的多功能服务中心,其中主要包括前台服务区、运营管理区,产品展示区、人才培训区、企业孵化区、摄影及美工设计区、休闲洽谈区、电商直播培训区、运营服务区等9个区域。
(一)前台服务区:设立于二楼公共服务中心入口处,用于接待来访人员及日常工作。
(二)运营管理区:负责公共服务中心的整体运营管理工作,为入驻企业提供日常业务咨询与辅导,同时负责外来访客的接待等工作。
(三)产品展示区:农产品O2O体验馆规划面积约400平方米,聚集当地代表性农产品、民俗产品,线上线下同步展示,现场020体验,促进产品网络化、增加产品分销渠道,为网创人员提供网货分销对接服务。的方式在公共服务中心
(四)人才培训区:五楼多媒体教室可容纳50人同时接受培训,配置一套教学多媒体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培训设备,用于服务中心内部举办各类培训班、内部分享交流会、创业论坛等,同时承接外部培训、会议等活动;二楼设立有电商直播培训室。
(五)企业孵化区:服务于本地有志从事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创业的小微创客,在成熟电商平台独立开店进行个人创业,设置联合办公工位,进驻公共服务中心的企业和个人可享受园区免费办公场所、设施、网络及创业政策咨询实操技能支持、运营培训、创业实践等一系列服务。
(六)摄影及美工设计区:配备摄影棚、聚光灯等专业美工设备,用于公共服务中心内从事互联网创业和服务人员进行产品拍摄、后期修图、包装设计等工作,为本县电商企业提供网上产品数据库。
(七)休闲洽谈区:休闲空间就用于缓解员工紧张工作的休息放松、交流娱乐区域,是缓解办公区域紧张的工作状态。
第三章 业务运营
第三条 公共服务中心依托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集电商培训、企业孵化、品牌建设、政策支持、供应链体系、营销体系等多方面力量共同打造宁强县区域性电子商务产业模块,职责分工。
(一)宁强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电商办”)负责入驻企业的最终审核、退出审核、资源配置审核、后续配套设施接管,负责协调服务企业与本地相关职能部门各方的关系。
(二)淘金合创电子商务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金集团”)负责公共中心日常管理,办理企业入驻或撤离的相关手续;协助办理入驻企业工商注册(变更)手续,负责收集入驻企业的相关材料,为入驻企业不定期组织开展专业化、定制化培训;指导孵化入驻企业遇到的电商问题。不定期组织创业者以座谈会的形式进行交流,各其他服务企业(上海中信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乐村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汉中狼道电商有限公司、陕西芯学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汉中宁强县分公司、西安普农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分公司、陕西全民合伙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宁强县分公司)服从淘金工作统筹,积极配合落实县电商办各项要求,实现中心一体化服务职能。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 企业入驻管理
(一)企业入驻需向淘金集团缴付入驻保证金,保证金根
据企业占地面积及配备的设施、设备按标准收取,待退出孵化且设施、设备完好时原数退回。
(二)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按照实际情况,由中心
无偿提供孵化场地。
(三)入驻企业办公水、电、暖、物业管理费由淘金集团
承担。
(四)孵化中心培训室、摄影美工室、直播培训室、创客会议室等公共服务性质的免费对外开放。
(五)入驻企业要无条件服从管理,爱护公共财物,保持办
公区域干净整洁。
第五条 退出管理
入驻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将予以清退。
(一)未从事电子商务或电子商务服务行业的;
(二)私自转租他人使用的;
(三)从事国家政策法规明令禁止行为的;
(四)严重违反入驻协议中的约定,给孵化中心造成重大损
失的,可单方面无条件解除协议,有权扣除入驻对象入驻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安全管理
(一)公共服务中心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县电商办负责安全监管,淘金集团负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统筹规划和日常检查。
(二)公共服务中心安全生产工作,由淘金集团统一协调管理和入驻企业自我管理。各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县关于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三)淘金集团对公共服务中心公共区域和入驻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对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
(四)各入驻企业应指定专人配合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存在的安全隐患责任企业应及时整改,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制度中未提及的部分由县电商办与淘金集团公司共同商议决定。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宁强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县电商办负责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