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电子商务扶持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县电子商务发展,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根据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相关扶持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注册纳税并从事电子商务以及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网货供应商、各类网店、支持我县电商发展的机构、团体、个人等。
第三条 以下所述网络销售额指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我县农特产品、手工艺品,我县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成交额。
第四条 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所需资金从县财政设立100万元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经营主体奖励
第五条 支持电子商务龙头企业、重大项目落户宁强。对全国知名电商来宁强投资,企业运营一年后,网络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并在本县依法纳税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对本县企业、专业合作社通过B2C(企业对个人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平台年线上销售额首次突破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并在本县依法纳税的,分别按0.2万元、0.3万元、0.5万元、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通过B2B(企业对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线上年销售额首次突破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并在本县依法纳税的,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人员发展网络经营,开办网店,推动农产品上行。对全县网店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0万元的奖500元;突破20万元的奖励1000元;突破50万元的奖励3000元,突破100万元奖励5000元;突破200万元以上的奖励1万元。
第三章 支持电商发展奖励
第八条 对从事我县有机产品和特色农特产品加工包装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组织,专门为电商提供优质网货产品,经考核,年供货销售额50万元以上的,奖励0.5万元;年供货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奖励扶持;年供货销售额300万元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扶持;年供货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扶持(以上年供货销售额指产品出厂价格)。
第九条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包装设计、创意,在获得市场认可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设计新颖,具有独创性,形成宁强县地域品牌形象的创意,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对我县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县镇(办)、村(社区)建立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为村民提供网络代购、网货信息收集、网络代销等服务,经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验收后,按网络服务年交易额的0.1%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电子商务人才引进与培训奖励
第十一条 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聘用的时间一年以上的电子商务高端人才、对电子商务做出重大贡献者,按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第十二条 本县电子商务协会、其他团体、企业等组织的免费类电子商务培训取得实效的,经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同意的,每促进一人从事电子商务创业就业补贴100元,每促进贫困户,残疾人创业就业的每一人补贴200元,每年此类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五章 发展电商先进单位、个人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优秀网店”评选及创建工作。从2020年起,对荣获省级、市级荣誉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0.5万元、0.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 电商发展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对于在我县从事电商产业的企业在进行项目建设及运营的,符合我县招商引资优惠条件的,享受我县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未就业大学生、退伍军人、城镇失业人员等群体在本县实现网上创业并依法纳税的优先列入国家创业就业贴息贷款扶助范围。
第十六条 发挥大学生村官带头作用,大学生村官在本村开办网店并线上销售额达2万元以上的,年终一次性奖励500元;对各贫困村开设的网店,凡帮助贫困户销售土特农产品的,按年销售额的1%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扶持对象由县电子商务产业办公室审核,报县政府审定。奖励扶持的企业、个人、单位等,多种扶持奖励发生重复时,选择其中最高一项扶持奖励。
第十八条 在宁强县从事电商产业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奖励对象、范围、资金额度等事项不服的,可自知晓通知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对因上报虚假材料获得扶持和奖励的单位、个人等,一经查实追回相应奖金,取消相应荣誉称号,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由县电商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