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林业局
关于加强鸟类等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通告
为切实保护鸟类等野生动植物资源,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生态平衡,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全县鸟类等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二、禁止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捕猎。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采挖、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禁止在集贸市场、宾馆、饭店、酒楼以及其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市场、餐馆等场所非法买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制品。
四、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食用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五、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六、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七、禁止非法采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以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未经许可,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范围内采挖野生植物。
八、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义务,对违法猎捕野生动物、采挖野生植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侵占或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和控告。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将依法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密。
九、违反本通告的,由林业、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监督举报电话:宁强县林业局0916-4221468
宁强县秦巴生态保护中心0916-4221998
宁强县林业局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