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走进宁强 新闻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8月1日起施行

7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条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占峰认为,该《条例》的修订是必要且及时的,它贯彻落实了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对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也为我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了有效法制保障,能有力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在气象防御工作上,《条例》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科学防御、防灾抗灾救灾相结合,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区域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条例》规定,引导、鼓励社会多元主体广泛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科学技术纳入本地区科技发展规划,鼓励支持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防御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技术推广,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智化建设与气象深度融合,提升气象灾害防御监测、预报、服务能力和水平。学校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增强师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演练、人员转移、自救互救等相关工作。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活动,提高科学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预警信息传播《条例》明确,灾害预警信息应当到户到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实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快速发布。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每五年至少开展一次气象灾害普查,及时更新气象灾害基础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依法向社会公布。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无偿、即时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电视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应当在固定位置持续滚动播发信号图标,以字幕形式播发预警内容;通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无偿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发送应急短信,提醒社会公众做好防御准备;车站、机场、商场、学校、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过电子显示屏、广播等设施,向公众持续滚动播发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后,应当利用微信短信、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上门告知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此外,为了增加极端恶劣天气严重影响交通安全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公安、气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高影响路段交通预警协同联动处置机制。在暴雨(雪)、道路结冰、冰冻、冻雨、大雾、大风、雷电等突发气象灾害严重影响交通安全时,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管制措施,并为受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同时,为了发挥保险在气象灾害防治中的风险管理和保障作用,提高防御气象灾害和抗风险能力,《条例》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天气指数保险、巨灾保险等产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