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规〔2022〕002-县政办002
宁政办发〔2022〕15号
宁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市县双管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县级储备粮油管理,有效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粮油供应,有效维护全县粮油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根据中省市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相关规定,本着严格制度、严格责任、严格管理以及储得实、调得动、用得上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制定的《宁强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随文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2日
宁强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政府粮食宏观调控能力,加强规范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有效维护全县粮油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参照中省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油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油查的清、储得实、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备动用权属归县人民政府所有,未经县人民政府书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第六条 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县级政府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本办法及相关国家标准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有关规定,加强县级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和安排县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补贴,并对县级储备粮油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农发行宁强县支行负责安排和发放县级储备粮油采购贷款,并按相关规定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二章 县级储备粮油规模布局和承储
第七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备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宁强县支行,根据省市有关县级储备粮油储备政策要求和县级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县级储备粮油由仓容设施完好、功能齐全的县属国有粮食储备企业承储。
第三章 县级储备粮油的采购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的采购原则上应当通过招标方式进行。也可经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宁强县支行协商一致后,根据市场形势委托承储企业组织采购。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完善建立县级储备粮食购销管理相关制度,并抓好贯彻执行。全面落实政策性储备粮油购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要求。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小麦、稻谷质量标准均为国标三等及以上,食用油质量标准为国标四级及以上菜籽油, 且为当年的新粮油。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油入库完成后,储备粮承储企业应书面报请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县财政局、农发行宁强县支行进行验收并最终核定入库成本。通过招标方式采购的入库成本为标底价加招标费等相关合理费用;委托承储企业组织采购的入库成本由县财政局最终审核确定。县级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第四章 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坚持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不得将县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承储企业应严格按照下达的储备粮油任务计划及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储备粮油任务,落实储粮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做好防火、防盗、防虫害、防霉腐、防污损等工作,确保县级储备储藏安全。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国家的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保证入库粮油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县级储备粮油实行“一符三专四落实”制度,即账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数量、质量、品种、地点落实。承储企业要建立完善应用好智能化电子监测粮(油)情系统平台,达到“来源可查询,去向可追踪”的粮食质量安全追溯机制要求,加强储备粮油保防工作,确保县级储备粮油质优量实、储存安全。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二)擅自串换储备品种和变更储存地点;
(三)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油陈化、发霉变质;
(四)将县级储备粮油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五)以县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五章 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及费用补贴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主要通过国家相关粮油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邀标竞价销售方式进行。储备粮食购销具体工作按照县级储备粮食购销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对将要到期的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工作,由承储企业提前三个月向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请轮换,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以书面形式批复通知承储企业,同时报备县财政局、农发行宁强县支行。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储备粮油轮换批复通知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承储企业在轮换过程中,坚持等量替换原则,正常情况下轮空期不得超过四个月;遇特殊情况时,承储企业应事先报告有关情况,经批准后粮油轮换入库可适当延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随意延期。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制。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协同县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共同核定,并根据省市有关规定适时调整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储备粮油贷款利息据实结算。由县财政局核定后按季(或半年)足额拨付到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专用账户,然后再将补贴费用及时拨付到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
第十九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形成的价差盈余上缴县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增加改善储备粮油安全储存管理设施或弥补轮换价差亏损,轮换形成的价差亏损除专户资金弥补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统筹安排解决。经由县政府批准同意为平抑市场粮价、救灾救济需动用或抛售县级储备粮油的,所发生的差价损失由县财政解决。
第六章 县级储备粮油的动用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意见:
(一)全县或部分区域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粮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三)县政府决定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时,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商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宁强县支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若发生价差损失,还应明确弥补资金来源。
第二十二条 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通知承储企业实施。县级储备粮出库后回笼资金应及时归还农发行宁强县支行贷款。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宁强县支行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定期(按季)或不定期对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状况;
(二)了解县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县级储备粮油管理有关文件、账表、凭证等资料;
(四)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农发行宁强县支行申请县级储备粮油贷款的承储企业,农发行宁强县支行同时要实施粮油库存监管。采取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一)实行非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作为粮油库存日常监管的主要形式。农发行宁强县支行通过远程视频监控等电子系统进行日常监管,并在发现库存异常等重大事项时,及时进行实地核实。
(二)实行定期现场核查监管。贷款企业应配合农发行宁强县支行定期现场核查监管,检查频次为每季度至少进行检查一次,监管范围为贷款企业所有权属的全部粮油库存,农发行宁强县支行定期以贷款企业的会计、统计、保管账务数据为依据,对实际粮油库存进行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 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宁强县支行等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和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宁强县支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对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宁强县支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宁强县支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八条 农发行宁强县支行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应接受农发行宁强县支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并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二十九条 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的监管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及时通报县财政局、农发行宁强县支行等有关部门。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宁强县支行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和监督职责,贪污、截留、挪用、克扣县级储备粮油费用补贴,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依纪依法作出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储资格;对企业主要领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二)发现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在县级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以陈顶新的;
(四)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油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地点和仓(罐)号的;
(五)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或者因管理不善影响粮油应急指令执行的;
(六)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情况的;
(七)不按规定要求进行轮换或者实施轮换不力,造成县级储备粮油陈化、霉变、空(亏)库的;
(八)未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县级储备粮油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九)将县级储备粮油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
(十)违反本办法规定,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十一)挤占、挪用、截留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擅自更改县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的;
(十二)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质量管理档案和质量安全追溯等业务管理制度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涉县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宁强县支行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十四)以县级储备粮油进行抵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十五)其他违反县级储备粮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承储企业在县级储备粮油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环节的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偷盗、哄抢、损毁县级储备粮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的监督检查、法律责任未尽事宜参照中、省、市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