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规〔2024〕001-县政办001
宁政办发〔2024〕20号
宁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强县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办法》
的通知
汉源街道办事处、高寨子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市县双管单位:
《宁强县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2日
宁强县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减少环境污染,有效防止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营造文明、和谐、整洁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汉中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区域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汉源街道办事处钟鼓楼社区、羌州路社区、柏林驿村、王家坪村、二道河村、七里坝村、高家坪村、金家坪村、七星池村、东门村、校场坝村、安沟村;高寨子街道办事处筒车河村、筒车河社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古城村、肖家坝村、罗村坝村;青木川镇青木川村、韩家垭以西至南坝村金溪河、沈家坝桥以东区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烟花爆竹禁放区内任何时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焰火燃放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公安机关要求进行,未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和镇街负责实施,各单位烟花爆竹禁放工作职责如下:
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和燃放管理工作,组织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烟花爆竹违法生产、销售行为,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县应急局:负责辖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经营户安全监管,指导各镇街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合理布点。向经营户宣传我县烟花爆竹禁放规定。
县住建局:负责依法制止和纠正因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市容环境和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等行为,加强对广场、公园等公众休闲场所及街道设施环境维护管理。
县文旅局:负责做好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景点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负责禁放区域和非禁放区域大气环境监测,分析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影响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同时加强禁放环保宣传。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打击和取缔非法营销烟花爆竹行为;加强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烟花爆竹禁放规定的宣传。
县教体局:安排各学校加强对教职工、学生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知识宣传,并引导学生向家长积极宣传,切实做好校园内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民政局:负责做好敬(养)老院、殡仪馆、公墓等场所的烟花爆竹禁放和宣传工作。
县司法局: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宣传范围,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禁放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负责通过广播、电视和县城中心广场LED显示屏等媒介对《宁强县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办法》进行宣传,加强网络舆情处置,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汉源街道办事处、高寨子街道办事处、青木川镇:
落实专人负责,安排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巡查,分片包抓,划分区域并明确观察员、责任人。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及时发现并报告,协助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单位进行处理在禁放区域内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第五条 违反本办法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或向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环保、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属于接受举报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调查处理,职责外的立即通报相关部门。
对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予以一定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根据其行为和后果,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2022年10月发布的《宁强县县城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稿件
- 2024-05-30 关于《宁强县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