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规〔2021〕001号-县政办001
宁政办函[2021]26号
宁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强县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宁强县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7日
宁强县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严格控制城市道路乱占乱挖行为,确保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更好地为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服务,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2019年3月24日修正版)、《陕西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陕财税〔2019〕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县城规划区内的道路(含人行道、绿化带等道路红线用地)。凡在县城规划区内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宁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县城道路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县城道路占用、挖掘审批和收费管理工作。
三、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一)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占用、挖掘道路申请和审批手续,交纳占道费用。
(二)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三)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于本办法收费范围。
四、凡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及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到县住建局办理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交纳费用,领取挖掘许可证。影响交通的,还必须经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占道、挖掘收费标准按《陕西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陕财税〔2019〕26号)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1、附件2。
六、新改建的城市道路5年内、大修后的城市道路3年内原则上不许挖掘。因特殊情况必须进行挖掘的,须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审查同意,县人民政府批准。
七、占道、挖掘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征收和管理。以上两项费用全额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城市管理和道路修复。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十、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附件:1.宁强县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
2.宁强县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附件1
宁强县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天
类别区分 |
收费标准 |
|||
收费类别 |
道路类别 |
车行道 |
人行道 |
空地路 |
经营性 占道 |
主干道 |
0.95 |
0.36 |
0.27 |
次干道 |
0.72 |
0.27 |
0.23 |
|
背街小巷 |
0.50 |
0.23 |
0.09 |
|
非经营性 占道 |
主干道 |
|
0.23 |
|
次干道 |
|
0.18 |
|
|
背街小巷 |
|
0.14 |
|
备注:县级城市按省级城市标准的50%执行。
附件2
宁强县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
序号 |
项 目 |
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1 |
普通水泥砼路面 |
平方米 |
559.8 |
2 |
沥青砼路面-主干道 |
平方米 |
650.7 |
3 |
沥青砼路面-次干道 |
平方米 |
580.5 |
4 |
沥青砼路面-背街小巷 |
平方米 |
491.4 |
5 |
石材路面 |
平方米 |
669.6 |
6 |
透水砖人行道 |
平方米 |
343.8 |
7 |
石材人行道 |
平方米 |
449.1 |
8 |
普通水泥砼路牙 |
米 |
213.3 |
9 |
石材道牙 |
米 |
370.8 |
10 |
挖运土方(垃圾) |
米 |
94.5 |
11 |
回填土 |
立方米 |
110.7 |
12 |
回填二灰土 |
立方米 |
256.5 |
13 |
管道连接修复费(砖砌检查井) |
处 |
8464.5 |
备注 |
1.收费总额=取费标准×挖掘数量×建成周期系数 2.建成周期系数:一年内5、一至二年内4、二至三年内 3、三至四年内2、四年以上1,年限是指从城市道路建成使用日期至开挖日期的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