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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强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规〔2020003—县政办002

宁政办发〔2020〕19号

宁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强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宁强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宁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13

宁强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扶贫资产管理,突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防止扶贫资产流失,确保扶贫资产持续发挥效益,切实维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巩固脱贫成果,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为我县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坚实基础,根据《陕西省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市政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扶贫资金及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简称扶贫资产)。扶贫资产管理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规范、效益明显、管理到位的扶贫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标准。

第二章扶贫资产管理范围

第三条2016年以来使用各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行业专项扶贫资金、金融扶贫资金、苏陕扶贫协作用于脱贫攻坚的资金、社会扶贫资金等投入所形成的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纳入管理范围。

第四条 扶贫资产分为经营性扶贫资产、公益性扶贫资产和到户类扶贫资产。

经营性扶贫资产是指在生产和流通中能够为社会提供商品或劳务的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包括开展资产收益扶贫中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主要有农林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股权类资产。

公益性扶贫资产是指不直接服务于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公益性基础设施。

到户类扶贫资产主要为支持贫困户生产发展所购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第三章  扶贫资产管理主体

第五条  县级层面管理主体。扶贫办统筹协调指导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经营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清产核资、效益发挥等方面的监督指导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监督指导扶贫资产财务核算登记入账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为符合条件的扶贫资产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县审计局负责扶贫资产审计监督工作;县发改局、县水利局、县交运局、县教体局、县林业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经贸局、县食用菌中心、县供电分公司等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公益性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第六条  镇办层面管理主体。各镇(办)是本辖区内扶贫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效益发挥、收益分配、登记入账、运营维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村级层面管理主体。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公益性扶贫资产,要定期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经营性扶贫资产,采取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经营的,要与经营主体签订协议,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村集体经营的,要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

第四章扶贫资产产权确定

第八条  资产计价。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按照审计报告的审定金额为入账依据。通过“四议两公开”简易程序实施的项目,按照扶贫项目实际投入为入账依据,作为记账凭证入账。

第九条  资产确权。依据《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陕西省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政策规定,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确认。投入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确定到项目户;投入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到村扶贫项目,按照规定办理财产物资移交手续,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跨村投入项目形成的资产属于村集体所有,要按股份确权到相关村集体。县级行业主管部门、镇(办)组织实施形成的扶贫资产,按照贫困程度和相对集中原则,能够分割确权的,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分割确权的统一由镇(办)登记管理(部门实施的移交镇办),但应折股量化到村,以村为单位享受权益。

发改、教育、卫健、民政等领域扶贫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产权归属国有资产,各行业主管部门为资产管理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将产权移交到镇村的,镇村则为资产所有单位。

第五章扶贫资产登记程序

第十条  在确定权属基础上,按照“应纳尽纳”原则,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进行分类分项登记造册,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按照资产登记有关规定登记扶贫资产,主要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等信息。对到户类扶贫资金没有形成固定资产的,要建立专门台账,明确扶贫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管理台帐。各村原则上当年的项目要在当年的12月底前建立扶贫项目管理台帐,将建成的项目管理台帐报送镇(办)进行汇总,形成镇(办)项目管理台帐,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后,报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二条  建立资产管理台帐。建立县、镇、村三级扶贫资产管理台帐,项目竣工决算、验收合格后,各村原则上当年的项目要在当年的12月底前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子台帐,由各镇(办)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分台帐,同时报送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建立扶贫资产管理总台帐。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项目下达计划及验收、报账、移交情况分别建立年度扶贫资产管理分台帐;各镇(办)、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不同方式对资产管理台帐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做好登记入账。项目完成验收及资金拨付后,依托村财镇管工作机制,各镇(办)在10日内组织收集资产入账登记的资料,主要包括:扶贫项目批复、项目实施合同或协议、项目决算审计、项目资产移交文书等,镇(办)根据形成扶贫资产的类别,及时登记入账,完善记账凭证,登记总账与明细账。

第十四条  移交入账凭证。镇(办)在完成登记入账工作后,将记账凭证复印一份给扶贫资产所在村存档。

第十五条  明确登记主体。县脱(扶)贫办下达项目计划实施完成后,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项目形成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资产登记管理,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将资产移交给镇(办)的,则由镇(办)负责在村财镇管系统进行登记入账管理;由镇(办)实施的项目形成的资产,镇(办)负责落实在村财镇管系统进行登记入账管理。

跨镇(办)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入账;跨村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各镇(办)负责登记入账,产权、收益均应折股量化到村。

第六章扶贫资产登记处置

第十六条资产处置的情形。扶贫资产发生自然灾害(如水灾、风灾、雪灾等)、意外事故(如火灾和爆炸等)、因发展规划需要处置、损耗、报废等方面情形的可进行扶贫资产处置。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资产处置的程序。各镇(办)每年4月底前组织对扶贫资产运营状况进行清查,并对上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建立村级扶贫资产处置制度,明确处置程序和方式,村级扶贫资产处置前进行评估,召开有贫困户代表参加的村民代表大会,征求群众意见,由村“两委”研究后提出申请,报镇(办)进行初审,镇(办)聘请第三方对扶贫资产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束后要分类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办理资产核销登记,完善相关的财务手续,并报县扶贫办备案,同时建立扶贫资产核销登记台账。

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需提供的材料。村级申请报告、镇(办)初审报告、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第三方评估报告、损毁前后照片等。

第十九条  资产处置收入的处理。扶贫资产处置的收入原则上归资产所有权单位所有,资产所有权单位不再继续使用的,应收归县级财政,并按扶贫项目管理程序,统筹用于其他扶贫项目。

扶贫资产清查、评估、处置资金使用情况,要通过网站、公开栏等方式进行公告公示。

第七章  扶贫资产后续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条  凡经营性扶贫资产和公益性扶贫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的所有权性质。

第二十一条  扶贫项目验收移交后,受益村要及时发挥效益,经营性扶贫资产不得闲置。扶贫资产交付后,一般要在1个月内发挥效益。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产权归属村集体所有的要全部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数据资料由镇(办)管理维护;产权归属到户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集体要加强监督指导。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扶贫资产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管理经营,也可采取承包、租赁、委托等形式交由其他经营主体经营,要签署经营协议,建立经营风险防控机制,规范入股分红方式,尽量将股权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及股权的退出和处置方式等,确保资产保值增值,长期发挥作用。

第二十三条  对公益性扶贫资产,纳入农村基础设施管护范围,推进物业化管理,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可通过开发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到户扶贫资产,由贫困户自行确定自主经营或委托经营。专业性较强的扶贫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进行管护。扶贫资产管护费用优先从经营收入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转让和处置扶贫资产。确需转让和处置的,由所在村提出申请,经镇(办)初审,聘请第三方评估(评估结果须在本区域内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示),经县直相关部门审核,结果报县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扶贫资产损毁的,应有专业技术人员出具鉴定意见,并参照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予以核销;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项目损毁工程,其修复资金原则上由各镇村自行解决,县级视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第八章扶贫资产收益分配

第二十六条  到户经营性资产收益归受益户所有,到村经营性资产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对经营性资产通过承包、租赁、入股、三变、资产收益等方式与新型经营主体合作的,原则上经营性资产年收益不得低于扶贫资金投入的5%,投资收益的30%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70%用于贫困户分红。资产收益实行差异化分配,坚持按劳分配与按贫分配相结合,脱贫攻坚期结束后由全体村民共享。

第二十七条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实行“先归集体后分配”方式,经营性资产收益大部分用于贫困户受益(脱贫攻坚期内),主要用于开发农村保洁、保绿、治安、护路、护林、护水等公益性岗位,针对贫困人口中无劳动能力、残疾、大病等困难群体可适当进行分红受益,剩余收益用于贫困村公益性事业建设和扩大再生产,不得用于发放村干部工资报酬等非生产性支出。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收益要按照“村财镇管”的要求及时上缴入账。经营性资产收益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分配”,当年要发挥效益,因生产周期长、自然灾害突发、市场行情不景气等因素除外。

第二十九条  各村要制定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必须经村“两委”研究,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经镇(办)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县扶贫办备案。扶贫资产收益到村集体账户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的落实,并报县扶贫办备案。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宁强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  扶贫资产管理、收益及分配情况要实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各镇(办)要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保障资产安全和效益发挥,县审计局根据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镇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在扶贫资产管理中履职不力、指导监管不到位出现以下情况的,由县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存在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及收益的;

(二)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五)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六)其他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县农业农村局每年底会同扶贫、财政等相关部门做好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总结管理经验,及时解决当年扶贫资产管理问题。

第十章激励机制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将对扶贫资产后续管理好、效益发挥好、项目管理好的镇(办),在下一年优先安排扶贫项目,并在资金规模上予以倾斜。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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