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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强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规〔2020〕004—县政办003  

宁政办发〔2020〕28号

宁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强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市县双管单位:

《宁强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20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宁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7日

宁强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成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集体成员界定、股权设置等程序,成立的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代表集体对属于本集体所有的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法开展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经济活动。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村民委员会不再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村集体资产职能。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依法享有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监督权等权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私分、平调、截留、挪用村集体资产。

第五条资产管理实行行业管理负责制和资产所有人具体负责制。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负责村级资产的保管、经营、使用、收益分配、维修维护等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指导、服务,按照“谁建设、谁组织、谁所有、谁落实”的原则,村组道路及道路设施、桥梁、安保设施由县交运局负责,人饮设施、水电站、水库、山塘、河堤、渠道等由县水利局负责,幸福院及其设施由县民政局负责,光伏电站由县发改局负责,农村电商平台设施由县经贸局负责,产业配套设施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产业基地由其产业主管的部门负责,农村体育设施由县教体局负责,旅游及文化设施由县文旅局负责,农村医疗设施由县卫健局负责,农村环保设施由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负责。

县监察委、财政、国土、林业、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资产范围

第六条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

(二)通过公共积累、投资投劳形成的建筑物、机械设备、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牲畜、林木、果树、电力设施、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其他公益设施;

(三)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投资投劳形成的公益设施中,村集体占有的资产份额;

(四)村集体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以及在联营、股份、股份合作、合资、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和相应的增值资产;

(五)村集体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

(六)村集体接受资助、捐赠和国家补助、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

(七)村集体依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八)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一事一议”奖补资金、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

(九)各级行业部门或政府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经验收、决算、审计后移交给村集体的净资产(未审计的项目村集体有权拒绝接收,未移交的项目不纳入村集体资产,项目债务不得转嫁给村集体);

(十)其他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资产。

第三章 资产经营

第七条村集体依法自主决定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可以对农村集体资产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联营、投资入股、股份合作、合资、委托经营等方式经营。

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由村集体直接经营的,应当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监管机制和收益分配制度,并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第九条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合理确定承包金或者租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村集体可以依法要求其提供经济担保。

禁止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违反规定程序,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指定承包人、承租人。

第十条村集体以联营、投资入股、股份合作、合资、委托经营等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进行清算核资,并与合作方签订经营合同,明确资产份额,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集体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一)以招标方式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的;

(二)以联营、投资入股、股份合作、合资、委托经营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三)拍卖、转让集体资产的;

(四)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设的;

(五)以集体资产抵押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

(六)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十二条村集体资产需要进行评估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农村集体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村集体依法产生有村民代表、民主理财小组参加的集体资产清查评估工作小组,在镇政府指导下开展资产清查评估工作。资产评估的结果应当经村集体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十三条 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开发利用,不得非法处分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村集体及其管理人员,不得以农村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村集体在保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委托财政所或第三方代理会计业务。村集体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应当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村集体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应当将集体资产、债权债务、项目资金、惠民补贴发放、土地征收征用补偿等信息上墙公示,并通过印发到户、召开会议、运用信息化手段等形式进行公开,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村集体应在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按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终公布经营管理、债权债务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发生重大财务事项的,应当自重大财务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收益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村集体应当按照章程规定,从当年的净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后,按成员所持股份或份额进行收益分配。公积金主要用于村集体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弥补亏损等,公益金主要用于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村集体取得的货币资金,一律由村财务人员及时解缴到村集体资金专户,严禁坐支、挪用和拖缴。

第十九条村集体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镇办财政所应分村确定备用金数额,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日常开支用备用金支付,及时报账,补充备用金;单笔开支超过备用金数额的办理转账支付。

第二十条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对已入账的应收款项,要清理核实确认,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制定回收计划和措施,确属无头呆账,按民主议事程序和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对未入账的应收款项,尤其是资产处置未兑现收入的,要全面清理,组织兑现;对暂时无力兑现的,要签订兑现协议,并纳入账内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借出资金的管理。对村集体管理人员因出差等临时借款,要及时办理报账手续;对村集体成员因特别原因需要借款的,应当根据借款额度,严格按照集体审批或提交成员会议由成员代表会议研究决定等程序执行;严禁向本集体以外单位和个人借款。

第二十二条  加强存货管理。村集体统一经营生产的产品(包括林木产品)和购入、拨入、捐赠的生产资料、建筑材料等,应当先验收入库,确定专人保管,建立健全存货收、发、存手续,加强库存盘点和会计核算,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固定资产管理台帐,及时准确登记核算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详细记载固定资产名称、规格、附属设备(设施)、数量、购置(兴建)日期、原始价值、存放地点或坐落、运营状况、管护人员等。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固定资产购建与维修,农田水利道路等公益事业建设等),应当遵循“量力而行、效益优先、科学预算、民主决策”的原则,并严格履行“一事一议”程序。

第二十六条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支出的管理。镇办财政所在预付固定资产投资款项时,应当严格把关,除做到票据规范、手续齐全外,还应当提供按规定程序经村两委、民主理财小组或村民(村民代表)签字的固定资产投资方案、承建(购)合同等附件,且预付工程款不得超过总工程款的50%;工程完工,要及时结算,并要提供验收报告、决算报告等附件。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维修、管理等制度,按年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对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落实管理管护责任人。集体经营性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使用年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的,集体年收益不得低于固定资产年折旧额,经营性资产折旧计入经营成本。

第二十八条  资源性资产是指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应当对集体资源性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科学评估,掌握资源状况,切实做好集体资源的产权界定、纠纷处理、经营合同收集等基础工作,明确集体资源性资产权属。

第三十条  村集体应当建立资源性资产管理台帐,详细记载其名称、坐落、四至、面积、产品存量、评估价值、经营形式、经营期限、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合同(协议)签订及兑现情况等,实行动态监管,准确反映资源性资产运营情况。

对尚未开发利用的资源性资产,要明确管护责任,同时要积极谋划,通过发布开发信息、招商引资、项目支持等多种途径,依法开发利用,壮大集体经济。

第三十一条加强征地(包括占用,下同)补偿费的管理。征用村组集体土地(包括农户承包地)补偿费(包括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应当全额存入镇办财政所资金专户。

镇办财政所应当分村设置“专项应付款­—征地补偿费”会计科目核算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属于农户承包地征地补偿费,由村编制发放花名册,按规定程序公示后,再按“村财镇管”报账程序,实行“一卡式”发放;属于村(组)集体的征地补偿费,实行村(组)财镇代管;结余资金属于村(组)集体征地补偿费,转入公积公益金科目,并严格实行专款专用,用于村内公益事业建设。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资源性资产处置收入和分配的管理。对处置收入按年度收取的,可以列入当年收益分配;集中收取的,应当按处置年限或生产周期分摊到每个收益年度。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三条村集体资产审计工作应当依法接受县级及以上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县级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人员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辖区内的村集体进行审计。审计的主要事项应当包括:

(一)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

(二)资产、负债、损益和收益分配;

(三)承包、租赁、转让等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集体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五)公积金、公益金等农村集体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

(六)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非生产性支出;

(七)村集体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八)各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村集体发展项目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九)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审计机关指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十五条村集体应当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村集体进行整改。

除依法不应当公开的,村集体应当将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村集体的理事、监事、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

(二)低价处置、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的;

(三)不按照规定进行资产登记、资产评估、建立财务会计及其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行使经营管理职责时不依照章程或者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的;

(五)向有关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六)财务人员离任时,未按照规定移交财务会计资料、财务印章的;

(七)多头开户的;

(八)其他损害村集体利益的行为。

村集体的理事、监事、管理人员有前款情形的,县级以上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还可以向村集体提出对直接责任人员暂停职务或者予以罢免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害农村集体资产;

(二)强制村集体捐助;

(三)向村集体摊派;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村行政建制合并后,原村集体未合并的,适用本办法。

镇办集体资产、组集体资产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街道办事处行使前款规定的镇人民政府职能。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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