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走进宁强 新闻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关于印发《宁强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宁强县通组道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规〔2020002—县政办001

宁政办发〔202018

宁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强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宁强县通组道路养护管理办法》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市县双管单位:

《宁强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宁强县通组道路养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9日           

宁强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我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努力实现建好、养好、护好、运营好的“四好农村路”目标,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纳入省农村公路统计年报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专用公路。县道是指连接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省道的县际间公路;乡道是指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的乡镇之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村道是指为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服务,连接建制村和居民点,不属于县道、乡道的公路。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要求,依法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努力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遵循因地制宜、经济适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原则,宜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升农村公路养护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和机械化水平。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包括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公路安全保障和路政管理,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公路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责任划分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质量为本、安全至上、自然和谐、绿色发展”和 “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实行“县考核、镇管理、村负责”的管理机制,即以县政府为主体,县、镇()、村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

(二)加强各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建设;

(三)预算和筹集必须的养护管理费用;

(四)组织公路普查和数据库专项调查;

(五)建立监督和考核机制,将各镇(办)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

(六)及时完善和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和办法。

第八条  县发改、经贸、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建、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保、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落实县政府关于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和决议;

(二)加强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建设;

(三)按照社会化、多元化的要求,积极筹措和落实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各种投入;

(四)建立和健全管理养护责任制,加强对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考评;

(五)制定本镇(办)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办法及其细则,监督管理养护资金的使用;

(六)配合县交通主管部门维护本辖区的路产路权,依法及制止占用和破坏公路及附属设施、建筑控制区、超限运输、污染公路等违法行为;

(七)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应急抢险预案和安全生产制度;

(八)根据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的指挥、调度,做好农村公路的有关应急抢险工作。

第十条  村委会负责辖区内所有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由村委会(社区)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动员群众投劳、落实领养责任、加强巡查检查、沟通信息,保障安全畅通。

第十一条  产业路、旅游路、专用公路的直接受益者对其使用的公路负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在养护管理方面服从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三章机构及职能

第十二条  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由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县农管局)和镇(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镇农管站)三级构成。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县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和监督指导,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政策,推行农村公路管养法制化和规范化;

(二)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发展规划,下达全县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计划,审核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建设计划;

(三)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相关制度、办法、细则的制定和完善,指导、检查全县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实施;

(四)统筹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灾毁保险资金,监督灾毁保险理赔资金、水毁专项资金的使用;

(五)承担县道的路政管理和路产保护,指导全县乡、村公路的路政管理、路产保护工作;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超限治理等综合执法工作,依法制订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超限治理的相关制度;

(六)组织协调镇(办)做好农村公路及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保护工作;

(七)根据增长机制向上级申报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预算本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八)依照有关规定组织日常检查、巡查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

(九)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数据库,并进行更新完善;

(十)督导县农管局、镇(办)开展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数据库;汇总全县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上级争取安全隐患治理专项资金;

(十一)核实水毁及其他灾害情况,及时上报灾情,向上级争取抢险资金,组织安排受灾公路的抢险和修复恢复工作;

(十二)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三)实行农村公路“路长制”,夯实养管责任;

(十四)负责“四好农村路”建设。负责县道示范路和示范县创建工作,指导镇(办)开展“四好农村路”示范镇和乡、村示范路创建工作,制定相关方案争取市县补助资金。

第十四条  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承担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承担辖区内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二)负责除县道外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三)编制全县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养护工程计划,并负责实施已批准的计划;编制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整治规划和计划;

(四)编制农村公路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技能培训;

(五)检查、监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

(六)制定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细则,对全县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技术状况进行考核评定;

(七)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养护补助资金;

(八)协助县交运局做好“四好农村路”养护、管理方面的建设。开展县道示范路和示范县创建工作,指导镇(办)开展“四好农村路”示范镇和乡、村示范路创建工作;

(九)依照有关规定实施日常检查、巡查和年度考核;汇总上报各类行业报表和专项治理方案;

(十)落实农村公路桥梁工程师制度,不定期对桥、隧进行检测和技术状况评定,加强农村公路桥隧的巡查、保养、维修与加固工作,保障农村公路桥隧安全畅通;

(十一)制定农村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全县农村公路自然灾害损失收集上报,组织县道应急抢险;

(十二)负责各类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和验收决算并接受监督;

(十三)依据核定的行政等级,将新建农村公路纳入相应的养护管理范围;

(十四)实农村公路“路长制”,构建县、镇、村三级路长机构,推行乡村公路“一长多员”,进一步夯实农村公路养管责任;

(十五)负责县道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并建立排查治理台账,指导镇(办)完成乡、村公路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六)落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镇(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受镇(办)的领导,接受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其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所有乡、村公路除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列养的公路(下同)的养护、管理工作;明确专职公路管理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督导村委会对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的落实。

(二)按照“周检查、月评定、季度全面检查”的要求,对乡、村道路的养护管理情况量化检查考核,建立养护检查台账。

(三)向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报送公路养护管理计划、检查考核报表,完善相关养护管理资料。

(四)宣传贯彻公路养护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乡规民约”; 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完善安全作业规程,提高养护质量。

(五)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统筹、使用和管理。

(六)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并建立台账,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表等。

(七)推行通村公路“一长多员”,负责将农村公路养护人员纳入公益岗位,为贫困户提供就业机会。

(八)负责本辖区内乡、村道灾情统计上报,组织力量对受灾乡、村道路抢险和恢复。

(九)落实镇、村路长制,镇(办)镇长或主任任乡道总路长、村(居)委会主任任村级公路总路长制,构建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路长框架,夯实养管责任,对本辖区农村公路通行安全负总责。

(十)开展“四好农村路”示范镇和乡、村示范路创建工作。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在镇(办)人民政府和农管办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公路养护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二)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等形式,组织乡、村公路养护工作。

(三)保护好农村公路路产路权,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及时制止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按照“谁损坏,谁赔偿,谁破坏,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农村公路保护机制。

(四)负责辖区公路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五)负责受灾农村公路的抢修。

(六)实行周巡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养护检查,建立检查台账,根据实际养护质量核定兑付养护人员报酬。

(七)配合镇办开展“四好农村路”示范镇、示范路创建工作。

(八)落实村道路长、选聘村道管护人员,进一步落实管护责任。

第四章日常养护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一般包括日常保养和小修维护两部分:日常保养主要包括清理水沟(包括桥、涵)、培护路肩、保洁路面、修整边坡、公路沿线设施及绿化的养护管理五大类,做到全面养护;小修维护主要包括砌补路基豁口、小面积修补路面、纵向排水修复、桥涵维修、路侧安防设施维修、标志标牌恢复等六大类。

第十八条  日常保养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如采取中心制、公司制、承包制、领养制、分段制、到户制等方式实施,实行合同管理,并按照优胜劣汰原则,逐步建立稳定的养护队伍。县道以公司或中心为载体,推进规范化、市场化、机械化、专业化,乡、村道路和村组联网路在落实责任的前提下,推进市场化和社会化。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条  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个人应按合同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和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镇(办)应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二十一条  加强日常保养的检查评定,县农管局对县道实行周巡查月评定,对乡、村道实行月检查季评定,根据考核结果兑现日常养护费。

第二十二条  日常保养费按每公里每年计算,根据道路行政等级和技术标准统筹核定。由县农管局依据考核结果兑付养护经费。

第二十三条  计划内小修维护,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按调查、报批、设计、审核、实施、验收的程序,由县农管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乡、村道路及村组联网路的小修维护除县上计划外,主要由镇(办)负责。镇(办)亦可统筹安排,通过捆绑资金、社会筹资等形式成立农村公路管理基金。

第二十五条  镇(办)农管机构可受县交运局、农管局委托,组织实施计划内小修维护、水毁抢险工程。

第二十六条  鉴于小修维护工程的不确定性,可由建设单位在拦标价的范围内择优选择施工单位。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镇(办)对农村公路养护取料场、用地应予支持和协助,保证农村公路养护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阻挠或者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  乡、村公路实行专业和群众分散养护相结合,护路员、养护员优先从公路沿线贫困家庭中选聘。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养护工作。乡村公路护路员、养护员实行村聘、镇管、县备案制度,对养护人员、质量标准、劳动报酬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严格按照《宁强县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相关技术标准执行,县道按照1/ 3公里的标准配备专职日常养护人员,乡、村道按照1/4-5公里的标准配备专(兼)职日常养护人员。

第三十条  按照生态建设和四好农村路建设的要求,农村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明确树权,按照规范要求定期对行道树进行修剪、刷白和病虫害防治,保障行道树正常生长。乡、村公路,村民委员会应采取“谁种植、谁受益”的原则组织和发动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公路绿化。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

第五章养护工程

第三十二条  养护工程分路基、路面、桥隧涵、安防、绿化五大类若干项,其范围涵盖县、乡、村道,以县、乡道为主。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要以工程质量和安全为中心,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加强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行计划报备制、设计审查制、施工招标制、工程监理制、法人负责制。养护工程计划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编制,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上报,计划下达后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养护工程计划调整与变更必须经过行业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  养护工程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交通基本建设程序,实行招投标合同管理。其设计预算、工程施工、质量监督、验收和编制竣工、结算资料、审计等严格按照有关的施工规范、标准和行业规定进行。

第六章路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主要加强对县乡公路、公路建筑控制区等路政管理区域的路政巡查和执法检查,依法及时制止、纠正和查处各类违反公路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全县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工作,通过引导建立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充分发挥镇(办)、村民委员会和群众的作用,共同做好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第三十八条  镇(办)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必须加强辖区乡、村公路的路产路权管理,有发现、举报、制止路政违法案件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乡道、村道、村组联网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镇(办)参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村委会可以通过《村规民约》的方式,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制定本村村道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  未经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四十一条  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与村道不少于5米。临砭、临河特殊路段县道不少于5米、乡道不少于3米、村道不少于2米。控制区范围内确需修建临时性建筑物或地面构筑物的,应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签注意见后到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执法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第四十二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公安交警等部门加强农村公路超限车辆治理,利用移动检测设备,采取流动检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县道和重要乡道明显位置设置限载、限高、限宽等标志或设施。超过农村公路限定荷载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县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镇(办)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四十三条  农村公路标志标线设置应当规范、齐全,符合国家标准。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县、重要乡道公路标志标线的设置和维修,并逐步完善村道公路标志标线的设置。

第四十四条  加强路政宣传,逐步改善路政执法装备,提高路政人员素质。建立路政奖励机制,对制止、举报、发现路政违法案件的人和事给予一定的奖励,并与日常养护考评挂钩。

第四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镇(办)应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努力实现路田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洁绿美安舒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四十六条  农村公路上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县交通综合执法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行政处罚。

第七章养护作业安全和安全运营管理

第四十七条  农村公路安全实行辖区负责制和列养责任制,即县农管局对全县农村公路安全负有监管责任,主要负责其列养县道的安全管理。镇(办)是所辖行政区域内列养乡、村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其列养乡、村公路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镇(办)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安全管理机制和管理网络,并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宣传和检查等工作,采取措施预防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第四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着安全标志服,须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施工作业标志。县道专业化养护要按要求对从业人员办理雇主责任或意外险;乡村公路群众性养护作业人员在参与作业前应接受安全教育;特殊路段作业应安排专职安全员。

第五十条  道路安全管理应做到信息灵通、档案齐全、措施有效、责任落实,按隐患排查、治理、再排查、再治理的程序滚动推进。

第五十一条  道路安全隐患治理必须按照先警示、后治理的办法,即在第一时间先设立警示标志,再落实工程治理。

第五十二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警和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完善公路安保防护和交通安全设施。县道由县农管局按国家标准设置指示和指路标志、减速设施(包括减速板、减速震荡带等),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会同县公安交警部门联合论证、科学设置;乡村道的安保防护和交通安全设施由所在地镇(办)负责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审批后具体实施,并对标志标线定期保养、及时修缮。

第五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抓好养护作业和工程施工安全。

第八章养护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五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应坚持“政府为主、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费用由日常养护费、养护工程费、路政(处罚)罚没收入和其他专项资金等构成。

第五十五条  日常养护费主要来源于县配套、市补助,其基数按公路行政等级核定,并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经费逐年增长机制。乡、村道日常养护除上级补助外,不足部分由镇(办)、村委会自筹解决。其他专项费用收支按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管理,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养护资金。

(一)省补资金必须用于养护工程费,市、县财政配套资金用于日常养护。省补养护工程费和市、县财政配套资金直接拨付到县交运局,由县交运局按计划和工程进度将资金拨付到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

(二)县道的日常养护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公路里程、技术等级、养护标准分类发包,根据季度评定向承包人支付日常养护费;镇办养护管理的乡、村公路日常养护,由镇办农管机构、村委会委托或发包并签订合同,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季度考核情况,将日常养护费拨付到镇办财政所,由财政所、村委会兑现到承包人或领养人。

(三)养护工程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招标程序、合同化管理组织实施,县交运局负责指导监督,按工程进度拨付养护工程费。

(四)通过政府购买灾毁保险的灾毁理赔资金,县道的理赔资金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安排使用,乡村公路的理赔款拨付到镇办财政所,由镇(办)安排乡、村公路的保畅、抢险抢修。

(五)养护资金的使用须进行公开、公示。

第五十七条  日常养护费、养护工程费、灾毁保险理赔资金等资金使用情况均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镇(办)乡、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村用镇管”方式,镇财政所应单独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账进行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九章工作考核

第五十九条  农村公路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县人民政府与各镇(办)签订目标责任书,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六十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每季度对所辖行政区域内镇(办)农村公路养管工作的检查考核,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十一条  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通报制度,县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专项检查。对养护工作质量好、水平高的镇(办)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责任目标或农村公路工作滞后的,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二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对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十三条  对县道养护连续三次不达标,取消养护单位的作业资格;乡、村道路不达标扣减相应养护费,并列入交通行业漠视群众身边的利益问题建议有关部门督促整改。

第六十四条  因组织领导不力、管护责任未落实等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严重影响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人和事,且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各镇办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考核细则,报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交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县政府办公室2007115日印发的《宁强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试行)》(宁政办发〔200793号)废止。

宁强县通组道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通组道路养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宁强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通组道路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通过通组道路建设项目或涉农整合资金、国开行贷款、深贫村基础设施、苏陕协作等扶贫资金,按照小交通量农村公路标准建设并经过验收交付使用的道路。

第三条  镇办是通组道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通组道路养护管理机制、制定考核办法,落实养护管理机构、人员,并筹集养护管理资金。

第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具体负责通组道路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当地群众参与通组道路养护。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镇办总体安排,结合实际,制定本村辖区内通组道路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保证通组道路完好、安全、畅通。

(二)保护通组道路及附属设施、通组道路两侧用地和建筑控制区。

(三)负责协调解决通组道路建设和养护所需取砂、采石、取土、取水等问题。

(四)制止违法占用、挖掘、损坏通组道路的行为。

第五条  通组道路应当参照《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进行养护,保障通组道路正常使用。养护质量总体要求:路基稳固,边坡稳定,硬化路面干净整洁、砂石路面平整,路面无坑槽无积水,排水畅通、沿线设施完好。日常养护的主要工作内容为公路巡查、路面保洁、边沟清理、涵洞疏通、小型水毁坍塌方清理、安防工程清洁等,保证通组道路路况良好。

第六条  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定期组织群众自发对通组道路进行普整修,保证路面平整无坑槽,排水畅通无积水。

第七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通组道路中断、严重损毁危及行车安全时,镇办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必要时动员和组织沿线当地群众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八条  通组道路绿化工作,由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实施。

第九条  通组道路养护经费由镇办、村(居)民委员会两级共同承担。镇办采取财政安排和受益村组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在村民自愿的前提下筹集养护资金。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养护通组道路。

第十条  通组道路养护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专项审计,严禁挪作他用。

各镇办和县财政、审计、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对通组道路养护专项资金的筹集、专款专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和有效监督。

第十一条  通组公道路养护所需料场,由所在镇(办)和村委会划定。

第十二条  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县通组道路建设、管理、养护工作的行业监督指导,每半年和年底两次对通组道路管理、养护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同时根据需要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通组道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镇办参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宁强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镇办、村委会可以通过《乡规民约》《村规民约》的方式,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制定本村通组道路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通组道路两侧边缘起向外延伸不少于1米的范围为公路用地,通组道路两侧边缘起向外延伸不少于3米的范围为建筑控制区。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各镇办根据其具体情况参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宁强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已有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在原地改建、扩建、重建,有条件的要尽量拆迁。

在通组道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需要埋设管、线、光()缆等设施,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标牌的,必须经镇(办)审核同意并签订修复合同;公路改建、扩建需要拆除时,按合同办理。

第十六条  禁止在通组道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打场晒粮、倾倒垃圾、排放污物、种植农作物;

(二)非法挖沙、采石、取土、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挖沟引水;

(三)损毁,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或者擅自设置其他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及通组道路安全或者影响畅通的行为;

(五)超过通组道路限定荷载标准的车辆在通组道路上行驶的。

第十七条  镇办是所辖区行政区域内通组道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其列养通组道路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通组道路安全管理机制和管理网络,并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宣传和检查等工作,采取措施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保障通组道路安全畅通。

第十八条  通组道路安全隐患治理必须按照先警示、后治理的办法,即在第一时间设立警示标志,再落实工程治理措施。安保防护和交通安全设施由所在地镇办负责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审批后具体实施,对已设置的安保防护和交通安全设施应定期保养,及时修缮,保证设施完好。

第十九条  通组道路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各镇办与村(居)民委员会签订目标责任书,列入镇办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下载:

相关稿件

x